“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与“曹頫奏折”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引用曹頫的奏折作为"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的证据。曹頫在康熙五十四年三月七日的一份奏折内容如下(转引自【2】):
奴才之嫂马氏,因现怀妊孕已及七月,恐长途劳累,未得北上奔丧,将来尚幸而生男,则奴才之兄嗣有在矣。......。
霍国玲女士把上述奏折作为论证"曹雪芹是曹颙的遗腹子,生于康熙五十四年" 的依据。同时,也把它当作曹雪芹出生在五月初三的证据。请看霍国玲女士的论述:【2】
本文(指【2】)的第三部分中,已考证出宝玉的生日是五月三日。按一般规律,母亲怀孕九个月零十天,胎儿出世。如此算来,在三月初七时,宝玉的母亲已怀孕七个月零十四天了。这恰与曹頫于康熙五十四年三月初七奏折中的提法"奴才之嫂马氏,因现怀妊孕已及七月......"相符。
又说:
考虑到曹頫给皇帝写奏折,其措辞应该比较严谨、准确。他既然在奏折中写了"已及七月",当然不足七月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因此,误差中的负偏差将不予考虑。而正好是七个月的可能性也不大。"已及七月"毕竟是个大概的提法,并不十分精确,而其中有半个月左右的正偏差是完全有可能的。
康熙五十四年三月七日时,如果曹天佑之母亲马氏怀孕七个月零十四天,奏折中当然应该写"已及七月"。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根据上面的论证,便得出如下的结论:
宝玉的生日,与天佑的生日,竟是如此出奇地相合,如果宝玉的生日,确实隐的是曹雪芹的生日,那么,曹雪芹的生日,与曹天佑的生日便合而为一了。
霍国玲女士的推理方法的确奇特:首先确定宝玉的生日"五月初三"是不可怀疑的,再以"母亲怀孕期为九个月零十天胎儿出生"为条件,推算出在三月初七时,"宝玉的母亲已怀孕七个月零十四天"的结论。然后,把"宝玉的母亲怀孕七个月零十四天"与"马氏妊孕'已及七月'"之间划上等号(相符)。然后,再假定"马氏妊孕七个月零十四天" ,并且让曹頫在奏折中把假定的"马氏妊孕七个月零十四天"用"应该比较严谨、准确"的措辞写成"已及七月" 。如此推出上述结论,能不"出奇地相合"吗?
请看:
如果有人研究得出结论,宝玉生日是四月二十七日。用"四月二十七日",替换前面引述文字中的"五月三日" ;再以"母亲怀孕期为九个月零十天胎儿出生"作为条件,推算出在三月初七时,"宝玉的母亲已怀孕七个月零二十天"的结论来;再用"二十天",替换那些"十四天"。你会惊奇地发现,如此得出的结论,同霍国玲女士以"五月三日"作为标准推出的结论相比,竟然是完全一样。
如果假定贾宝玉的生日是四月二十六日或者四月二十八日等等(红学家已经得出过的结论),用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的上述论证方法仍然能得出与他们假定"宝玉生日是五月初三日"相同的结论。真可谓是"殊途同归" 、"无奇不有" 。但是,这不是"魔术" ,也不是"戏法" 。
闲言少叙,我们还是研究曹頫的奏折。其中的关键只有四个字:"已及七月"。搞清楚"已及七月"的含义,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已经认定"已及七月"作为(至少)"已满七个月"解,"负偏差不予考虑" ,所以,没有必要再像论证"五七" 、"才五七"那样花费笔墨了。(这也作为"五七"是指"治丧的三十五天"的旁证。)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对"已及七月" "有半个月左右的正偏差是完全有可能的"解释,从字面意义上看也是不合实际的。请看:
"已及七月"里的"已及"一词,字面上是"已经达到" 、"已经(足)够"的意思。查遍辞书,"已及"一词没有发现有"超过"或"已经超过"的解释。而且,霍国玲女士对"半个月左右"的解释是"十四天" 。这个"十四天",正好是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为了用曹頫奏折中"马氏妊孕已及七月"的说法,验证她的"曹雪芹的生日是五月初三" 的结论所必要的数字。这种随意曲解"历史档案资料"的真实含义,附会自己的研究(那怕是正确的)结论的做法,是完全不符合学术论文论述方法的,是学者、教授、XX学家们"避之不及"的败笔,是不可取的,其"论证结论"也是没有说服效力的。
按照曹頫三月七日奏折,"奴才之嫂马氏,现怀妊孕已及七月"的确切意义,曹雪芹的生日应该在五月十七日(马氏的预产期)。就这一点来说,"曹雪芹是曹顒的遗腹子"的说法是有疑问的。当然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用曹頫的奏折作为"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证据也是没有效力的。本文的目的仅此而已。
查遍过去研究曹雪芹生日的文献,没有哪一位红学家的结论与此相符(详见【4】,恕不详引)。那么,究竟是红学家们在研究方法、研究方向上错了,还是曹頫的奏折错了呢?由于本文作者没有可靠的史料作证。在一些"假定、假定"条件下推论出的结论尽管看似有理,但是终究不能作为被读者认可的史实。宁可不论。
陈德平
2007/05/10
参考资料
【2】曹雪芹生辰考 《红楼解梦》(一)
【4】三论曹雪芹生辰 《红楼解梦》(五)下集
注 :《红楼解梦》系列丛书为霍国玲、霍纪平、霍力君、紫军著

Re: “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与“曹頫奏折”
复赵燮雨先生
有半个月左右的偏差是完全有可能的。>>>>>所以推理结论的正确性便值得怀疑。换句话说,霍是自己在打自己的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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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自明”的道理,到了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那里就成为“非红学家才能解决”的大难题了。我的文章让您和网友们见笑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