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非所问,供非所需

Posted by 陈德平 on Feb 23, 2007 7:57 PM in Article

霍国玲女士并紫军先生:

二月九日的《给陈德平先生的短信》(以下简称《短信》)已经阅过。因为春节临近,诸事繁忙,未及时答复。请见谅。

你们的《短信》是在《"五七"和"才五七"正确含义精解》(二月六日)和《给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的一封公开信》(二月七日。以下简称《公开信》)之后发表的,二月九日,大概与你们的《短信》同时,我又按原来的计划发了《〈正确理解"才五七"的含义〉一文中对"才五七"含义理解的错误》一文,更为详细的论述了"五七"和"才五七"的正确含义。那些文章你们一定都看到了。

二位的《短信》名义上是对《公开信》的答复,实际上是对《公开信》的曲解和亵渎。因为《公开信》中提出的问题与《短信》中所要求我做的事情毫无关系。

《正确理解"才五七"的含义——答陈德平先生〈关于曹雪芹的生辰〉一文》和《短信》两篇文章不难看出你们对付读者不同意见的"三板斧":

其一、视而不见,装聋作哑,不评、不批、不答。
其二、偷换概念,玩弄文字游戏,把自己的认识强加在对方身上。更进一步,把自己的错误强加在对方头上,然后进行"认真地批驳"。
其三、"答非所问,供非所需"。你问"东",他说"西";你让他提供"论点和结论"的证据,他不但不作任何答复和说明,反而向对方提出一些毫无意义、毫无价值的其他事情,混淆视听,把水搅浑。

你们在《短信》中提出了(归纳为)三件事:

1、能有机会向我致谢,
2、按照我的要求将各一份材料退还我,
3、与我交换意见。

查阅了我的那封《公开信》和其他文章,里面并没有要求两位向我"致谢"。其实,我也没有做什么值得你们"致谢"的事情。正相反,是我给你们添了"麻烦",应该是我向你们说声"对不起了"。

如果你们能够"原谅"的话,那就请你们在以后的任何时候都不要再提起了。现在我要说的只是剩下两件事了。

关于"按照我的要求将我给你们的材料(各一份)退还我"一事,这也无从谈起。当初我去贵府拜访时,曾经当面说过:"希望你们认真校对(《脂砚斋全评石头记》疑误表),在校对后退回一份,以便我自己修改手头上的那些书中的错误。"现在看来,即便你们送给我一本"认真校勘过的、没有任何错误的《脂砚斋全评石头记》",对我个人来说已经是"区区小事",那些已经花费不微的、购买了带有错误文字的《脂砚斋全评石头记》一书的"红迷"朋友应该怎么办?

至于"商榷"那篇文稿,在当时我是很看重的。现在你们十分明白,我已经放弃了有关"曹雪芹生辰农历四月二十七日"的一切论述。"商榷"一文对您对我都已经是一卷废纸,毫无任何意义。况且那两份稿子我都有备存,又何须你原封退还。在《公开信》中、或者其他的文章中从来也没有要求两位原封退回那些已经过时的文字。

至于说"与我交换意见",现在还有这个必要吗?你们在电话中的答复、你们的《正确理解"才五七"的含义》不是已经说得十分清楚了吗?是交换除了"那些问题之外"的意见吗?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你们明明知道你们要找我做的那两件事(第一件已经除外)对我、对你们都是毫无意义的,你们已经把"与我交换意见"的路子封锁得严严实实,可是你们偏偏又表现出十分急切的样子,好像你们"十分紧迫地想做"而没有做到的那些毫无意义的事情都是因为陈德平的过错才被"耽误"了。(因为陈德平在给你们的材料上没有留下联系电话或者通讯地址。)

尽管没有给你们留下联系电话或者通讯地址,如果你们是真心实意的想与我联系,找到我并不费事。

其一、在去贵府之前曾经有多次电话联系,有手机、也有家用电话,(网上有详细的通信记录)很容易查找。

其二、曾经给你们寄过书款,你们按书款给我寄过"红楼解梦"的书。

其三、2006年12月初,电话征求你们对《关于曹雪芹的生辰--与霍国玲女士商榷》(以下称"商榷")一文的意见时,你们以十分肯定的语气全盘否定了我的论述和结论。当我请求是否可以去贵府当面交换意见时,霍国玲女士在电话中回答:"没有时间",而且并没有说"以后什么时候有时间再进行讨论"。

如果你们稍微留有余地,我的那篇《关于曹雪芹的生辰--与霍国玲女士商榷》,看起来很"蹩脚"的文章也绝对不会弄到网站上去。

其四、为了与关心曹雪芹生辰的《红楼梦》读者交流意见,于2006年12月13日把"商榷"一文发表在《红楼艺苑》网站上。你们不会看不见。如果你们真的想与我联系,愿意与我交换意见,即便不愿公开讨论,也可以把你们"愿意交换意见"的信息写在文章的下面。这样也不会有今天如此不尽人意的事情发生。更不应该让刘振兴先生在"商榷"一文后面胡批乱写,"出尔反尔"。(刘振兴先生对人对己都是一个及其不负责任的人。似乎有些不正常,不能自主。)可是,你们没有任何表示。你们对"商榷"一文"视而不见,装聋作哑" ,不评、不批、不答、不理、不睬,表现得"胸有成竹,胜卷在握,泰然处之"。

其五、2007年1月8日,你们发表了《正确理解"才五七"的含义——答陈德平先生〈关于曹雪芹的生辰〉一文》,作为对"商榷"和"雅正"两篇文章的答复。

在下面引述一段,看看你们是什么态度,究竟要干什么:

《解梦》作者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考论与确定曹雪芹的生日也是如此,它要受到各方面的挑战。《解梦》作者的态度是,不论哪种挑战,都十分欢迎。若是有人能够证明"五月初三日"说是完全错误的,那么《解梦》作者也自会同意将它彻底否定,扔进垃圾箱去。

从《"五七"和"才五七"正确含义精解》(二月六日)和《〈正确理解"才五七"的含义〉一文中对"才五七"含义理解的错误》两篇文章和"商榷"、"雅正"两篇文章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和用充分的实例证明:"才五七"是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而不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因此,你们的"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是错误的。这是任何稍有常识的人都认可的事实。你们为什么不承认这一事实?

你们在充足的事实面前,仍然不"心甘情愿"地把关于"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的文章"扔进垃圾箱去"。我看你们能硬撑到什么时候。"虚张声势"是无济于事的。

你们的文章十分地不讲道理,这一点在《〈正确理解"才五七"的含义〉一文中对"才五七"含义理解的错误》中已经给予详细地评批。(其他的问题将在以后有关的文章中进一步评论。)你们的上述态度更像是"茅坑里的石头--又臭又硬" 。丝毫不把一般读者的善意批评放在眼里。尽管后面还有几句看上去象样的话,那也不过是装饰门面的幌子罢了。你们的行动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尽管如此,在该文的下面,我仍然以很认真、很诚恳地向你们提出如下现实的问题:

1、 你(们)的文章标明是霍纪平先生发表的,但是文章下面的署名是霍国玲和紫军。这就是本帖子不知如何尊称的原因,请谅解。由于霍纪平先生在《红楼解梦》上的文章大都是单独署名的。因此,在正式回答你(们)的问题之前,必须弄清楚上述文章是霍纪平先生的,还是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的,还是三位的共同作品。不然,在答复文章中既不好称呼,也可能会把论述的问题"张冠李戴",闹出笑话和引起误会。你(们)同意这一认识吗?望告知。

2、 "商榷"一文中的参考资料中,《家庭养花大全》后面确实没有注明是那一个出版社出的。实属作者不应该有的疏忽,说声对不起了。你(们)是不是怀疑那些内容也是作者编造的?从你(们)文章看,好像是说,只有"南方"的出版社才应该出版那些"不符合......要求"、带有"芍月花在五月上、中旬开花,花期八到十天......"的内容的书,"北方"出版社(因为天气比南方"冷")出版的书中芍月花就应该按照你们的主观想象,在"贾宝玉过生日"的"农历五月初三"飘落。这是你们的真实认识还是有意"奚落不大会写文章的作者"?

我以极其诚恳、认真的态度,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同你们商榷,可是,我等待了近一个月,你们仍然采取"不理不睬、装聋作哑"的态度。好像是"胸有成竹,胜卷在握",对协商问题没有表现出丝毫诚意。不知道霍纪平先生为什么对上述问题也不出面解释。可谓是"同胞弟姐"。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在2007年2月6日发表了《"五七"和"才五七"正确含义精解》、2月7日发表了《给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的一封公开信》,在此之后,二月九日,大概与你们的"短信"同时,按原来的计划发了《〈正确理解"才五七"的含义〉一文中对"才五七"含义理解的错误》一文,更为详细的论述"才五七"正确含义,并且对你们的文章中的诸多错误进行了评批,特别指出:【你们把自己对"五七"和"才五七"含义的错误理解和错误认识强加在对方头上进行批驳这种有失X学家、X学者身份和正常人格】的做法,在学术讨论中是极其少见的。真想不到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会使用如此"不值一用" 的"高招"。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如果你们真的有协商的诚意,你们应该用你们的实际行动表明。

第一、你们应该发布【《脂砚斋全评石头记》勘误表】,以此对花钱购买了《脂砚斋全评石头记》一书的读者表示你们的歉意和表示你们对读者的尊重。这是至少在两个月之前(如果不是更早的话)就应该做的事情。(在此已经给你们留足了面子。)

第二、你们应该认真阅读本人的文章,逐条回答我的疑问和评批。因为我对你们的"正确理解"一文是"逐句逐段"进行评批的,对"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的结论和所有论点、论据及论证过程都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支撑(见"商榷"一文)。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如果坚持"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是正确"的观点,就必须全面回答读者的疑问。千万不要再次把你们自己的错误观点和错误认识强加在对方头上进行批驳。

第三、你们应该认真写你们的答辩文章,认真对待引用的资料。以便少一些错字,少一些"词不达意"的句子,少一些"前后矛盾"的论述。(对此将在以后的有关文章中有详细的论证。)

第四、你们应该提供支撑你们论点的证据和应用实例。不要玩弄那些"偷换概念"的文字游戏。没有事实和实例支撑的"结论"能够认为是正确的结论吗?

第五、你们究竟有什么问题要与我交换意见,可能我个人的意见对你们也没有什么帮助,请你们公布出来,"取众之长,补己之短",不是更好吗?

希望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能有修正自己错误的勇气。希望你们的文章有针对性。那些"答非所问,供非所需"的文章实在令人扫兴。

预祝

快乐

陈德平

20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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