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才五七”的含义》一文中对“才五七”含义理解的错误

Posted by 陈德平 on Feb 9, 2007 5:00 PM in 百家争鸣

本文作者在《红楼艺苑》发表的两篇文章--《关于曹雪芹的生辰--与霍国玲女士商榷》(2006-12-13,上网前大约在2006年11月下旬已送至霍国玲女士府上,以下称"商榷")和《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的"三大支柱"质疑--霍国玲女士雅正》(2006-12-21,以下称"雅正" ),对霍国玲女士的"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提出了质疑,并且详细地、用许多具体的实例作为证据,说明了不同意的理由。

刘振兴先生在"商榷"一文下面加批,以十分肯定的语气全盘否定本文作者的观点。并且以"据说"一类的词语给作者指教,但是始终不愿出示任何具体证据。

稍后几天,刘振兴先生又以十分缓和的语气说:"话说回来,您的二文论述的还是蛮有道理的,有的观点我也是赞同的。" (见刘振兴先生2007-1-4下午11:40《脂批〈石头记〉有"续篇"》一文下面的回帖)

至2007年1月8日始见霍纪平先生在《红楼艺苑》百家争鸣栏目发表的、文章下面署名为霍国玲、紫军的《正确理解"才五七"的含义--答陈德平先生〈关于曹雪芹的生辰〉一文》(以下称"正确理解")的文章。

三天之后,刘振兴先生出尔反尔,用与"正确理解"一文中几乎完全一样的口气,再一次全盘否定本文作者的观点(恕不详引。见刘振兴先生2007-1-11上午9:25《脂批〈石头记〉有"续篇"》一文下面的回帖),并且紧接着很诚恳地表示:"对您的文章说的那几句话,也只是重复了'解梦'的观点"。(见刘振兴先生于2007-1-11上午12:09在他的《脂批〈石头记〉有"续篇"》一文下面的回帖)。

本文作者这才明白,刘振兴先生的身份 ... ...

2007年1月8日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发表"正确理解"一文,这已经是"雅正"一文之后的第十七天了。我想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和霍纪平先生一定阅读过"雅正"那篇文章了。因此,本文作者以"商榷"和"雅正"两篇文章作为基础回答霍国玲女士(含紫军先生,特指情况除外,下不另注)对本文作者的批评和指责。

本文作者与霍国玲女士的主要分歧是对《红楼梦》中的六十八回王熙凤说的一句话:

"亲大爷的孝才五七,侄儿娶亲,这个理我竟不知道。"

对于这句话中的"才五七"含义的解释是霍国玲女士"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是否成立最为关键、具有"一票否决"能力的先决条件。"才五七"是治丧的第三十五天,这是妇孺皆知的常识。但是,由于霍国玲女士把上述那句话中的"才五七"错误地解释为"五七"的第一天,即"治丧的第二十九天,因而,由此推出的"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是完全错误的。支撑霍国玲女士 "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的"贾宝玉(曹雪芹)过生日是在雍正九年(红楼纪年第十七年)"和"芍药花飘落"的答复也不符合实际。对"商榷"一文中"薛蟠的生日是宝玉生日的旁证"和"曹頫的奏折与宝玉生日的关系"问题只字未提,而且并未说明不回答的理由。看来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是同意本文作者的论述结论了。

本文只对"正确理解"一文中与"才五七"有关的问题进行评批、论述和答复,其他的问题将在另外的文章中分别论评。

在以后的讨论中,本文作者愿意与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共同遵守如下规则:任何一方对对方提出的主要论据和结论(包括提出的、要求回答的问题),如果不提出异议、又不说明其理由,则认为答辩一方同意对方的论述和结论。(在此之前的遗留问题,允许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霍国玲女士有什么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来讨论。

一、双方对"五七"和"才五七"含义的解释

1、本文作者对"五七"和"才五七"含义的解释

对"五七"和"才五七"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这一问题,在"商榷"和"雅正"两篇文章中说得十分清楚:

当"五七"一词作为"数量词"解释时,"五七"和"才五七"都是指治丧的三十五天或治丧的第三十五天。当"五七"一词作为"名词"解释时,"五七 "是指治丧的"第二十九天至三十五天"这七天,而"才(副词)五七(名词)"这一词组不合汉语语法的规定。因为汉语语法规定,副词只能修饰动词、形容词、数量词等等,就是不能修饰名词。

霍国玲女士如果把"五七"一词当作名词解释,把"五七"看作治丧的第二十九天至三十五天这七天,这是对的。但是把"才五七"中的"五七"一词也当作名词解释,并且用"才"字选定"五七(名词)"的第一天,这种对"才五七"词组性质和意义的解释和用法都是错误的。后面在"正确理解"一文中,把"才五七"解释成"方始五七",并且认定,"方始五七"也是指治丧的第二十九天,也是不对的。"方始"也是"副词"【5】。

2、霍国玲女士对"五七"和"才五七"含义的解释

霍国玲女士在"一论"和"二论"中,对"五七"一词分不清作为"名词"解释和作为"数量词"解释时意义的差别,笼统地把"五七"解释为治丧的第二十九天至第三十五天,把"才五七"解释为"治丧的第五七的第一天",即"治丧的第二十九天"。在"二论"中,霍国玲女士把王靖先生"才五七"作为"才满五七"(即治丧的第三十五天)解释的观点批判得"面目全非"。在"正确理解"一文中,不得不承认"才五七"可以作为"才满五七"解释,为了维持她的"才五七"作为"治丧的第五七的第一天"(即"治丧的第二十九天")的错误解释,又挖掘出把"才"字解释为"方始"一词作为依据。本文作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找到了"方始"一词的出处【5】。不知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为什么不举出(哪怕是一个)例子说明"方始"作为"开始"讲的用法。只是武断地把"方始"解释为"刚刚开始"。 《现代汉语词典》中"方始"(副词)根本没有"开始"的意思。对"方始"一词的真实意义,本文作者将在稍后的有关章节中,给予详细说明。

二、"正确理解"一文中对"才五七"含义理解的错误

以下将对"正确理解"一文中对"才五七"含义理解的错误和强加在本文作者头上的不实之词进行逐句逐段地评批。因此本文显得十分冗余,的确"有碍观瞻",但是,为了对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说清楚"五七"和才五七"的正确含义也不得不如此了(本文专为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和对此感兴趣的读者而发)。

1、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在他们的文章一开始就把自己的错误观点和认识强加在本文作者头上进行批驳。文章说:【陈先生认为"五七"与"才五七"没有什么不同,都是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

本文作者评批:

对"五七"和"才五七"的含义,在【本文作者对"五七"和"才五七"含义的解释】一节中已经说得十分明确。在"商榷"和"雅正"都有详细地论述。

例如:在"商榷"一文中,有:

(《红楼梦》第六十八回)中的"五七"和"才五七" ,本文认为,在没有特别指明的情况下,《红楼梦》中的这两个词都是表示"治丧过程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

......"五七"一词中的"五"是一个数词,"七"同样是表示"七天"意义的时间量词,那么"五七"当然是指治丧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了。

也可以把"五七"看作名词,像"五月",表示一年的第五个月的名子。"五七"自然也是表示治丧的第五七的名字。当问到"五七"或"第五七"包含哪些天时,就可以回答:"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到第三十五天这七天"了。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对"五七"的理解才是与霍国玲女士一致的。

在"雅正"一文中,除了强调上述观点之外,还特别强调: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五七正五日"中的"五七"一词是"名词",也可以把"五七"中的"五"看作序数词,也就是说,这里的"五七"是指治丧的第五七的第一天至第七天,这里"正五日"是指治丧的第五七的第五天,即治丧的第三十三天,这是明白无误的。在这里,如果把"五七"理解为数量词,即三十五天,不管从语义上,还是从语法上都是解释不通的。同样,"才五七"中的"五七"是数量词,是指三十五天。如果把"亲大爷(贾敬)的孝才五七,侄儿娶亲......."中的"五七"当作名词解释,那么,上述一句话的意思就是:"贾琏在贾敬治丧期间的第二十九天至三十五天之间的任何一天娶亲都是违反(当时的)国法和家法的,但是,在此之外的任何时间(包括治丧的第一天至第二十八天)娶亲都是允许的,无可责怪的。"显然这种解释是闹了笑话,这种笑话,正是由于霍国玲女士把"五七"在上述语句中应该当作"数量词"解释的时候,偏偏只当作"名词"解释造成的。】

从上述引文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本文作者在"商榷"和"雅正"两篇文章中,对"五七"和"才五七"词意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论述和解释是十分清楚的。如果说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没有看见本文作者的上述的论述文字,那么就原谅这一次吧。(记住:这是第一次把自己的错误解释强加在本文作者头上。)

2、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质问:究竟"五七"与"才五七"是一个概念,还是两个概念?

本文作者评批:

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说得十分清楚,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还是不明白。那么,本文作者就再讲一遍:

前面已经说过,"五七"和"才五七"中的"五七"当作"数量词"解释的时候,"五七"一词是指治丧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在这种情况下,"才五七"这一个由"才"字(副词)和"五七"("数量词")组成的"复合词"也是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并没有其他意思。在"五七"当作"名词"解释的时候,"五七"是指治丧的"第五七",就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至三十五天"这七天。在这种情况下,"才"字作为"副词"不能修饰"名词","才(副词)五七(名词)"这样的复合词是不符合汉语语法的规定的。所以,不能把"不符合汉语语法"的"词"或者"词组"或者"短语"赋予其合法意义。这就是"才五七"(其中"五七"当作名词解释时)一词不能作为治丧的"第二十九天"解释的理由。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你们说"五七"与"才五七"是一个概念、是两个概念、还是三个概念?

3、霍国玲女士说:

【本来笔者("正确理解"一文作者,即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本文作者注。)早已在《再论曹雪芹的生辰--兼答王靖、肃之先生质疑》文中,对"才五七"与"才满五七"的区别,作出了说明,即"五七"的第一天与最后一天,在《红楼梦》中的叫法是不同的。现在既然陈德平先生对这个问题不甚明了,提出质疑,那么就再写此文,作出答复。】

本文作者评批:

请问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

《红楼梦》中有"才满五七"这种叫法吗?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你们都是研究《红楼梦》的"大红学家","解梦派"的坛主。请问:曹雪芹在《红楼梦》中的哪一回、哪一页上使用了"才满五七"这种说法,在什么地方说明了"才五七"是"五七"的"第一天"与"才满五七"是"五七"的"最后一天"的区别?本文作者很想知道,学习学习。可否示教?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陈德平先生对这个问题"的什么地方"不甚明了",你们又能"作出"什么样的"答复"。

4、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指责说:"陈德平先生将'才五七'与'五七'混为一谈。"

本文作者评批:

请问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究竟是谁把"才五七"与"五七"混为一谈?陈德平已经把"才五七"和"五七"意义和用法的不同之处与相同之处解释得十分清楚。你们在"一论"【1】中只说"五七"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至三十五天这七天,而"才五七"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在"二论"【2】中,你们坚持上述观点,并且把王靖先生'把"才五七"作为"才满五七"解释(即治丧的第三十五天)'批判得"面目全非"。由此可见,你们连王熙凤说的"亲大爷的孝'才五七'"中的"五七"一词是"数量词"还是"名词"都分不清,连"才"字是"副词"都搞不清楚。我在"商榷"和"雅正"两篇文章中对"五七"作为"名词"和"数量词"的不同解释和用法,把"才"字在上述例子中作为"副词"的解释和用法,都说得清清楚楚,并且举出许多应用的实例。你们怎么能够得出"陈德平先生将'才五七'与'五七'混为一谈"的结论哪?难道你们看不见"商榷'"和"雅正"两篇文章中上述的内容吗?(前面我已经原谅你们一次了,清记住,这是第二次。)

5、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对"商榷"一文作了如下的引述:

陈德平先生查了《辞海》【4】,引用了"七"字的第8点阐释:

旧时人死后每隔七天祭祀一次,至七七四十九日止,叫做"做七"。

于是,陈先生便据此写道:

在这个解释中,出现了"七七"一词,并明确说明,丧事到第四十九日就结束了,也可以理解为,治丧的过程从人死后第一天算起一直持续四十九天,就算结束了。我们看到,很明显,在"七七"这个表示时间量的数量词中,前一个"七"是个数词,后一个"七"是一个表示"七天"意思的时间量词,自然是"七七四十九日"了。同样的道理,"五七"一词中的"五"是一个数词,"七"同样是表示"七天"意义的时间量词,那么"五七"当然是指治丧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了。

然后评论说:

陈先生认为:只要提到"五七",便必定是"指治丧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

本文作者评批:

的确"陈德平先生查了《辞海》,引用了'七'字的第3点阐释",而不是第8点解释。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两个人四只眼睛,竟是如此地不顶用,又弄错了。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本文作者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认为"过【只要提到"五七",便必定是指治丧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

本文作者反覆强调说明,"五七"一词作为"数量词"解释时是"治丧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作为"名词"解释时指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至三十五天,这难道还不清楚吗?你们为什么看不见啊?你们的这种论述答辩方法是不是叫"无中生有"法。你们是不是使用了《红楼梦》中的什么"颠倒相筹"法,反反覆附把你们自己对"五七"和"才五七"的错误理解和荒堂的解释强加在陈德平头上,然后再进行所谓的批驳。这是什么道理?这是什么方法?你们是在什么地方、向什么人学来的?古今中外,在学术讨论中有用这种方法的吗?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你们的"眼神"的确不好。本文作者写得清清楚楚的文字,怎么老是看不清楚哪?已经原谅你们两次了。这是第三次了。

6、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对"商榷"一文作了如下的引述:

("商榷"一文)还引证了《京华烟云》中曼娘为其父守丧时说的一段话:

那是守丧的第三十五天,也就是"五七",和尚们要念经超度亡灵。......
这"五七"三十五天已经平平安安过去,......。

并且得出如下结论:

由此可以看出,林语堂先生很了解中国民俗。

本文作者评批:

由此可见: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也不得不承认"林语堂先生很了解中国民俗"。

"五七"是治丧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是不错的。

7、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又一次质问本文作者:

陈德平先生依据上面对"五七"的理解,认为"才五七"与"五七"实为一回事,这种看法正确吗?

本本文作者评批:

请问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在"五七"一词作为"数量词"解释时,"才五七"与"五七"实际上是一回事,没有第二种解释。 "五七"一词作为名词解释时,与"才五七"就根本不是一回事。已经论述过多次,你们明白了吗?你们为什么老是记不清啊?为什么老是把你们自己对"五七"和"才五七"理解的错误强加在陈德平头上,然后进行批驳哪?(这是第四次了。)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对"才五七"作为"治丧的第二十九天"这种解释没有举出任何实际应用的例子。却反反复复地重复你们的错误观点。难道你们连一个实际应用的例子也找出来吗?在汉语中,任何一个"词"或者"词组"都有应用实例。"才五七"作为"治丧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解释的例子我已经举出许多,如果你们还嫌少,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将再给你们举两个十分明确和具体的例子。按你们的意思,把"才五七"解释成"治丧的第二十九天"的应用实例确实连一个也找不到。因为那是错误的解释。

8、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断言:"才五七"只能是"五七"的第一天。

本文作者评批:

本文作者已经反复说明: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的这种解释没有事实根据。霍国玲女士举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如果有的话,早就拿出来了,你们说对不对?

9、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何谓"五七"?即指人死后的第"五"个"七天"。而这第"五"个"七天"实则有两解,而非一解:

第一解,"五七"指第三十五天。

第二解,"五七"指第二十九天至三十五天这个过程。

本文作者评批:

上述引述中,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的前一句话:【何谓"五七"?即指人死后的第"五"个"七天"。】这只是把"五七"当作"名词"解释,"五七"是【指人死后的第"五"个"七"天】的意思,即指人死后的"第二十九天至第三十五天"这七天。而把"五七"当作"数量词"解释时(指人死后的第三十五天)的意思丢掉了。

上述引述中,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的第二句话,前后矛盾,不知所云:

【而这第"五"个"七天",实则有两解,而非一解:

第一解,"五七"指第三十五天。

第二解,"五七"指第二十九天至三十五天这个过程。】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说:【而这第"五"个"七天",实则有两解,而非一解:】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第"五"个"七天"】只能解释为治丧的"第二十九天至三十五天",而绝对没有"两解"。如果把【这第"五"个"七天"】解释为治丧的"第三十五天。"显然是不对的。而"第一解和第二解"明显是对"五七"一词(作为"数量词和名词)的解释,从语句结构和语义上看也绝对不是对【这第"五"个"七天"】的解释。这种用词和语句意义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而这种情况在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的文章却是屡见不鲜。

要清楚地表达上述意思其实十分简单,只要把第一句话的后半句和第二句话的前半句【即指人死后的第"五"个"七天"。而这第"五"个"七天"】去掉就行了。这样一来,原来的语句变为:

【何谓"五七"?实则有两解,而非一解:

第一解,"五七"指第三十五天。

第二解,"五七"指第二十九天至三十五天这个过程。】

这样的语句,不管怎么挑剔也找不出什么毛病来了。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两个人,把这么简单明了的语句弄得如此复杂,而且引起诸多的矛盾和语义的混乱,是真的不理解"五七"的意义呢?还是有意"玩弄文字游戏",制造混乱?实在不知其"深意"。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究竟是谁把"五七"说成只有一种解释?本文作者已经反复论述过:把"五七"当作"数量词"解释和当作"名词"解释时的不同意义和不同用法。

把"五七"当作"数量词"解释时,霍国玲女士的"第一解"才是对的。你们的"一论"、"二论"和"三论"中从来没有承认过这种解释。在你们的"正确理解"这篇文章中承认这一点,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值得欢迎。

只有把"五七"当作"名词"解释时,霍国玲女士的"第二解"才是对的。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才五七"这一词组是不合汉语语法规定的。

在霍国玲女士的"第二解"中,如果把"五七"当作"数量词"解释,这种说法是不通的。例如:"五七"作为数量词时,五个"七天"就是"三十五天"。这里"三十五天"也是数量词。"三十五天"也好,"第三十五天"也好,绝对不是"二十九天",也绝对不是"第二十九天"。怎么在"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前面加上个"才"字,"才五七"就变成"二十九天"或"第二十九天"了呢?

10、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关于第一解,我们都很清楚,就不再赘述了。下面着重谈谈第二解。

在一般情况下,"五七"这个过程并不重要,因为按照《辞海》的阐释,"人死后每隔七天祭祀一次",若是"五七",便只在第三十五天才祭祀,相比之下,其他各天,即第一天至第六天,就不重要了,因与平时没有什么不同。--须注意:这是指的一般情况。

本文作者评批: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你们终于承认了在"一般情况"下,"五七"是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做到这一点,的确不容易。

11、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然而,我们不是在抽象地讨论"五七",而是在研究《红楼梦》,所以必须结合《红楼梦》来具体地谈这一问题。

本文作者评批:

按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的意思,"抽象的谈五七"是治丧的"第三十五天",而把这个实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的"抽象的五七"被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结合《红楼梦》来具体地谈"一下,就变成"二十九天"了。你们玩的是"魔术"还是"戏法",正常人真的看不出来,弄不明白。

12、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做任何事情,首先要明确的,便是这一工作的性质。现在我们在研究与讨论《红楼梦》,并不是在研究与讨论《京华风云》。因而,林语堂先生无论怎么说都不重要了,而要看看曹公是如何说的,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理解?那么,《红楼梦》是怎样写的呢?

本文作者评批:

请问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京华风云》一书是谁著的,是哪个出版社出版的?《京华风云》与《红楼梦》有什么关系?《京华风云》与林语堂先生有什么关系?你们究竟与谁讨论《京华风云》?你们老是在文字上玩花样,实在令人难解。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你们说:"现在我们在研究与讨论《红楼梦》,并不是在研究与讨论《京华风云》,因而,林语堂先生无论怎么说都不重要了,......。"在"商榷"和"雅正"两篇文章中,已经用许多事实说明《京华烟云》(注意:这里是《京华烟云》,不是《京华风云》)与《红楼梦》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你们也承认"林语堂先生很了解中国民俗"。那怎么能够说"林语堂先生无论怎么说都不重要了"呢?你们说,"现在我们在研究与讨论《红楼梦》,并不是在研究与讨论《京华风云》"。《京华风云》肯定不是林语堂先生所著,也没有注明是"南方"出版社还是"北方"出版社出版的,本文作者"才疏学浅",不知道《京华风云》与林语堂先生有什么关系。《京华风云》里面怎么说,说些什么,究竟与林语堂先生有什么瓜葛?本文作者从来也没有同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研究与讨论过什么《京华风云》问题。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突然间把《京华风云》同林语堂先生绑在一起,并且声称林语堂先生在《京华烟云》(注意,这里可不是《京华风云》)中"怎么说都不重要"了。请问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你们究竟是什么意思?难道《京华风云》中有"才五七"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的记载吗?

如果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利用对 "本文作者引用的资料(《家庭养花大全》)没有注明出版社"一事进行"索引"的高超技巧,在《京华风云》中"索引"出【"才五七"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的结论来,恐怕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13、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红楼梦》中对于治丧的描写,既不像林语堂所写的,也不像《辞海》中所阐释的"每隔七天祭祀一次"那样简单,比如写对秦可卿的治丧,谈到设"坛"时,竟然不只是在一处设"坛",而是在三处:

本文作者评批:

《红楼梦》被许多红学家和红学爱好者看作是一部"百科全书",语言艺术的应用也是其他文学作品中难以匹敌的。这已经是《红楼梦》研究专家和红学爱好者很久以来的共识。像《红楼梦》中"五七"、"才五七"、"依此类推"一类极普通、极民俗化的词(词组)的意义和用法,像"才"字这种极普通、极常用字的意义和用法,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竟然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与《辞海》和类似《红楼梦》的文学名著《京华烟云》截然不同的解释,而且对自己的解释又举不出任何应用实例和证据。总是在那里玩文字游戏。实在令人难解。

难道为了让别人按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对"才"字、"五七"、"才五七"、"依此类推"等等极其普通的汉语字、词解释的意义来解读《红楼梦》,还必须另外专门编一部"辞海"吗?

难道曹雪芹写《红楼梦》使用的汉语(字、词、语法、句法)的意义和解释都要超出《辞海》的界定范围,都要不符合汉族民俗的约定?《红楼梦》的语言是如此特殊吗?

本文作者实在看不出《红楼梦》与"辞海"、"京华烟云"相比,在上述这些极其通用、极其简单的字、词上有什么不同。

14、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第一坛,"这四十九日,单请一百单八众禅僧,在大厅上拜大悲忏,超度前亡后化诸魂,以免亡者之罪。"
第二坛,"设一坛于天香楼上,是九十九位全真道士,打四十九日解冤洗孽醮。"
第三坛,"然后停灵于会芳园中,灵前另外五十众高僧、五十众高道,对坛按七作好事。"(以上见第十三回)

本文作者评批:

以上"三坛"中的做法与《辞海》中"旧时人死后每隔七天祭祀一次,至七七四十九日止,叫做'做七'。"的解释完全相同。"按七作好事"和"每隔七天祭祀一次"实际上是一个意思,除非有特别的说明。例如"五七正五日",只是强调在"五七正五日"有特别重要的祭祀程序,并不包含其他的意思。这种情况只有在"豪门大家"(例如《红楼梦》贾府)中才有,在平民百姓的治丧祭祀中是没有这种特别的程序的。例如,《红楼梦》中,贾敬和尤二姐的治丧祭祀中,就只有"五七"和"才五七"之说,而没有"某七正某日"之说。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是否经历过像秦可卿那种特别的祭祀程序,是不是见过像秦可卿那样的治丧祭祀场面,本文作者实在不知。但是,你们自己亲身经历过或者见过的治丧祭祀过程中,有没有"才五七"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的说法?你们难道还不清楚吗?何必如此地玩"文字游戏"。

15、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请看!为秦可卿治丧竟然在"大厅"、"天香楼"和"会芳园"三处,分别设了三个"坛"!而且这三个坛,在四十九天当中,高僧和高道们每天都"对坛按七作好事","解冤洗孽醮","拜大悲忏,超度前亡后化诸魂,以免亡者之罪"。--这就出现问题了!既然在"七七"四十九天当中,每天都做"拜大悲忏",打"解冤洗孽醮"。即是说,天天如此,而每天又稍有区别,这就必须对每一天都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红楼梦》是如何对此定位的呢?

本文作者评批:

好一个"'每天'都对坛'按七'作好事"。"每天"和"按七"配合得如此"恰当",不管在"汉语口语"和"汉语文字"中实属罕(不)见。这种用法出自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的笔下,实在令人费解。仔细想想,也很好理解,因为,在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的文章中,这种前后"自相矛盾"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了。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秦可卿治丧"设三个"坛"(《红楼梦》第十四回))与《红楼梦》第六十八回王熙凤说的"亲大爷的孝才五七,侄儿娶亲....."有什么关系?难道因为"秦可卿治丧"设三个"坛",所以王熙凤说的"才五七"就变成"治丧的第二十九天"吗?而《京华烟云》中,因为曼娘为其父守丧只设一个"坛","才五七"就是第三十五天?

治丧中设"坛"的多少,是由丧事的主人根据死者的生前地位、身份和经济情况的不同而定的,难道"才五七"这个词的意思也要依据"治丧中设坛的多少"而改变吗?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千万别忘了"按七"一词,前面不是说"'每天'都对坛'按七'作好事"吗?紧接着的、几乎相同的那句话,不知道为什么只用"每天"而没有用"按七"一词。真是奇奇怪怪之文,前后不一,令人难解。

"天天如此,而每天又稍有区别"是什么意思?真真令人难解。"天天如此"意思是每天都一样,如果不一样,就不能叫"天天如此"了。"而每天又稍有区别"意思是"每天都不一样(尽管差别不大)",那也就不能说"天天如此"了。你们的那些话是曹雪芹的意思吗?还是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自己的意思?这是前后"自相矛盾"的又一个例子。

16、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第十四回写道:"这日乃五七正五日上......。""五七正五日"指人死后第三十三天。由此可以看出,《红楼梦》中对这四十九日每一天,都有固定说法,仍以"五七"为例说明:

"五七"第一天即治丧后的第29天,称作"五七正一日";
"五七"第二天即治丧后的第30天,称作"五七正二日";
"五七"第三天即治丧后的第31天,称作"五七正三日";
"五七"第四天即治丧后的第32天,称作"五七正四日";
"五七"第五天即治丧后的第33天,称作"五七正五日";
"五七"第六天即治丧后的第34天,称作"五七正六日";
"五七"第七天即治丧后的第35天,称作"五七正七日"。

然而,曹公除去上述统一说法外,又写出了"才五七"一词。"才五七"的含义是什么呢?是指"五七正一日",即治丧的第29天,还是如陈先生所说"五七正七日",即治丧的第35天?

本文作者评批: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曹雪芹在《红楼梦》中的什么地方说过"才五七"的含义是指"五七正一日,即治丧的第29天",陈先生在什么地方说过"五七正七日"是"治丧的第35天"?

"五七正Ⅹ日"中的"五七"是"名词",绝对不能当作"数量词"解释。否则,就会有"治丧的第三十五天的正x日"之说。而"才五七"中的"五七"是"数量词",同样在这里也绝对不能把它当作"名词"解释。否则就会有"亲大爷的孝才'二十九天至三十五天'侄儿娶亲......"之说。这不但是使文人笑掉大牙的事,而且,让不识字的平民百姓听了,也会笑掉大牙的。所以,"才五七"只能是治丧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把"才五七"解释为"治丧的第二十九天"从汉语的语法角度来看也是讲不通的。你们还不明白吗?

17、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这种分歧,关键是如何理解"才"字?好在有辞书为标准可以遵循。对于"才"字,《辞源》第三解为:

方始,仅只。[1]

《辞海》第(二)部分的第一解为:

刚才;方才。如:他才来,引申为"方始"。[2]

"方始"意即刚刚开始。"五七"刚刚开始的一天,究竟是"五七"的第一天("五七正一日"),还是"五七"的最后一天("五七正七日")呢?毫无疑问,"才五七"只能是指"五七"的第一天,即治丧后的第29天。

本文作者评批: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设计了如下的题目让本文作者和读者回答:

【"五七"刚刚开始的一天,究竟是"五七"的第一天("五七正一日"),还是"五七"的最后一天("五七正七日")呢?】

这种提问令人"拍案叫绝"。

由此可见,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的确是"聪明过人、智力超群",竟然会向本文作者和读者提出"如此复杂、令人难解"的问题。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自己的回答是:【毫无疑问,"才五七"只能是指"五七"的第一天,即治丧后的第29天。】粗看起来,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在没有"老师"指导的情况下,竟然能对上述"复杂、难解"的问题回答得如此干脆和正确,实在"令人意外"。但是,唯一令人不解的是把提问中【"五七"刚刚开始的一天】,在"答案"中偷偷地换成"才五七"。不知道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为什么不直接与提问对应,用【"五七"刚刚开始的一天,只能是指"五七"的第一天,即治丧后的第29天。】,而"偷换概念"回答为【"才五七"只能是指"五七"的第一天,即治丧后的第29天。】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绕了一百圈,又回到了【"才五七"】等于【"五七"刚刚开始的一天】的老路上来。这种"偷换概念"的论证方法,在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的"学术论文"中使用得"得心应手,屡试不爽"。

另外,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也把本文作者和读者回答这一问题的答案已经设计好了,得"0分"是肯定的了。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根据《辞源》第三解,把"才"字解释为【方始,仅只】,但是没有提供任何具体应用的例子。也没有说明"方始,仅只"是什么词类。并且进一步肯定地说:【"方始"意即刚刚开始。......毫无疑问,"才五七"只能是指"五七"的第一天,即治丧后的第29天。】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的【"方始"意即刚刚开始。】的解释不知是从《辞源》中得来,还是从《辞海》中得来,还是从其他辞书查来的,还是自己随意想出来的,并没有注明。本文作者查遍辞书,只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5】中"方"字条下找到了"方始"一词的"踪迹"。其解释如下:

①、(副) 方才。
②、斟酌再三方下笔。

现在种的树,要过几年方见效益。

从上述解释来看,"方始"一词根本就没有"刚刚开始"的意思。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方始"是"副词"。"方始(副词)五七(名词)"和"才(副词)五七(名词)"一样,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当然,如果把上述例子中的"五七"一词看作"数量词",那么,"方始五七"和"方才五七"与"才五七"一样,都只能解释为"治丧的第三十五天了"。

在已经引述过的所有"才XX"、方XX"、"方才XX"和"方始XX"的例子中,"XX"所代表的词不是"动词"就是"数量词"或者是"形容词",从来没有一个是"名词"的情况发生。其原因就是它们都是"副词"。所以,把"才五七"中的"五七"当作名词解释是错误的,当然把"才五七"解释成"五七"的"第一天"也是错误的。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根据《辞海》第(二)部分的第一解,把"才"字解释为【刚才;方才。如:他才来,引申为"方始"。】在这里,如果用"刚才;方才"来解释"他才来"中的"才"字,是非常合乎实际的,意思是说:"他来到的时间很短。"如果用"方始" 来解释"他才来"中的"才"字,则"他才来"就变成"他方始来"了?"他(刚)才来"或"他(方)才来",意思都很明白,任何正常的人一看见或者一听到就知道是什么意思。可是,当"才"字"引申"为"方始"解释时,"他才来"这句话就变成"他方始来"。读者知道不知道"他方始来"是什么意思?这是按霍国玲女士上述引文的字面解释的。

对稍微有点文化知识都知道,汉语中的标点符号的使用非常严格。在汉字完全相同的一句话中,由于标点符号的不同,其意义就会有很大的差别,甚至于有时候会闹出笑话。对于像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这样知名度很高的红学家不会不知道这一常识性的问题。但是,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不单是对他们自己的文章如此地"粗心大意"、"矛盾百出",而且对他们批评的对方的文章从不认真阅读和研究,总是歪曲其意义,把自己认识和理解的错误强加在对方头上,进行所谓的"批驳"(以上已经有好几条例子)。在他们引用《辞海》的资料时竟然也是如此地"粗心大意",使读者看了他们的引用,真的不知所云。上面已经对"才"在【《辞海》第(二)部分的第一解为:刚才;方才。如:他才来,引申为"方始"。】的意思,按照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的"想法"对"他才来"进行了解释。但是,从霍国玲女士"引文"的字面意义上解释,只能是把"他才来""引申为'方始'",而不是把"才"字"引申为'方始'"。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把《辞海.》引文的标点符号弄错,而且把《辞海》第(二)部分的第一解的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的前半句强拉在一起,变成一句。因而引起对上述语句关系的错误和解释意义的错误。

下面让我们看看《辞海》中"才"字第二部分解释的全部内容:

① 刚才;方才。如:他才来。引申为方始。如:这才好了。又用来加强语气。如:这桩事情一定会成功,要不成功才怪呢(感叹号)
② 仅仅。如:他才十八岁。《汉书·贾山传》"然身死才数月耳。"

不难看出①中有三句话,分别是【刚才;方才。如:他才来。】、【引申为方始。如:这才好了。】和【又用来加强语气。如:这桩事情一定会成功,要不成功才怪呢(感叹号)】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硬是把中间那句话的前半部分"引申为方始"挪到第一句话的后面,而且把"他才来"后面的句号(。)改变为逗号(,)。这样就把"他才来"和"引申为方始"强拉在一起,因而引起上述解释的错误。实际上,"才""引申为方始"解释的例句是"这才好了"。那么,"这才好了"是什么意思呢?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张三的眼睛看不见东西,虽然经过刘医生、马医生等等多次医治总不见效。经过吕医生的精心医治,他的眼睛这才好了。

在这里,"他的眼睛这才好了。"或者"他的眼睛方始好了。",其中的"才"字或者"方始"是副词,强调"吕医生"的医治技术高明和医疗的最后结果(张三的眼睛好了),而不是说"刚刚开始好转"。

退一步说,假定(注意,是假定)按照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的说法,"方始"具有"开始"的意思,得出了【毫无疑问,"才五七"只能是指"五七"的第一天,即治丧后的第29天。】这样的结论。我们按照这种规则举几个例子,看看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现在把王熙凤那句话中的"才五七"分别换成"才六七"、"才四七"、"才一七"、"才一月"、"才一年"、"才不足一月"、"才一个月零五天"等等,等等。在这些例子中,除了"才"字后面的"数量词"代表的天数不同之外,与原来王熙凤那句话的意思完全一样,都符合按照"国孝、家孝"治罪贾琏的标准。

下面按照本文作者对"才"字理解和霍国玲女士对"才"字的理解分别对上述的七个例子进行解释,看看会有什么不同的结果。

按照本文作者的解释,"才"字是副词,修饰"数量词":

上述语句中"才XX"的意思分别是:贾敬死后的第42天、第28天、第7天、第30天、第365天、不足一个月、第35天。"

按照霍国玲女士的解释,【"才五七"只能是指"五七"的第一天,即治丧后的第29天】,依此类推,上述语句中"才XX"的意思分别是:贾敬死后的第"六七"的第1天(即第36天)、第"四七"的第1天(即第22天)、第"一七"的第1天(即第1天)、第一月的第1天(即第1天)、第一年的第1天(即第1天)。对于"才不足一月"能说成"不足一月"的第一天吗?对于"才一个月零五天"能说成"一个月零五天"的第一天吗?

亲爱的读者,你们看到上述"才"字不同解释和用法相互比较的结果了吧?本文作者绝对不是玩弄"文字游戏"、"无理也要赖三分",而是根据最基础的汉语语文知识讲解"才"字、"五七"和"才五七"的意义和用法。并且发现了一条"定理":

为证明一个"错误的命题"是"正确"的,那么,所列举的任何与此相关的论据和论述过程都是错误的。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的命题"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以及为证明这一命题"正确"所列举的任何与此相关的论据和论述过程都是错误的。这是说明上述定理正确性的第一个例子。

《辞海》中"才"字第二部分的第②解释:【仅仅。如:他才十八岁。《汉书·贾山传》"然身死才数月耳。"】才是"才"字在"才五七"一词中唯一正确的解释。

"治丧后"的"后"字在这里不知作何解释。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说的"治丧后的第二十九天"究竟是哪一天?天晓得?

18、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无论如何也不能把"才"理解成"结束",认为结束了"五七",就叫"才五七"。

本文作者评批: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你们两个人四只眼睛,瞪得大大的,看准确,陈德平的所有文章中究竟什么地方【把"才"理解成"结束",认为结束了"五七",就叫"才五七"】。你们反反复复这样"自编自演",把自己的错误强加在对方头上,然后再用你们认为"合适"方式进行批驳。这样做,能够证明你们是正确的吗?我实在不好意思用不好听的话说你们,可你们也太不象话了。

19、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这种理解,与"才"这个字的字义不符。由此,我们可知:对于"五七正一日"和"五七正七日",还可有另外的说法,即分别是"才五七"和"才满五七"。

本文作者评批: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玩弄"文字游戏"的功夫的确令人"拍手叫绝"。竟然能把"五七正一日"和"五七正七日"用"另外的说法",分别说成"才五七"和"才满五七"。而且得出这种结论的理由竟然是"不能把'才'理解成'结束'"。如果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用这样的"因果"推理方法仍然不能证明【"才五七"是"五七"的第一天】,那就更令人"啼笑皆非"了。

本文作者在前面已经用许多实际例子说明,"才五七"是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

20、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正是基于上述的理解,《红楼解梦》作者才写道:

五七正五日是指五七的第五天,即秦可卿亡故的第三十三天。依此类推,第三十天应写成"五七正二日",第三十一天应写成"五七正三日",......只有第二十九天才能写成"才五七"。[3]

之后,并批评了王靖、肃之先生对于"才五七"理解为"才满五七"的错误。[4]

本文作者评批: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你们难道不知道"依此类推"一词的意义和用法吗?"依此"是指紧邻"依此类推"一词"前面的语句","类推"是指根据"前面的语句"的规律(包括句型、语法结构、词语配搭、词语的意义等等)推理出来的与"前面的语句"规律相同、意义类似语句。在你们的例子中就是:

五七正五日是指五七的第五天,即秦可卿亡故的第三十三天。依此类推,第三十天应写成"五七正二日",第三十一天应写成"五七正三日",接下去应该是:第二十九天应写成"五七正一日"。

这种结构才真正符合"依此类推"一词的本意。你们把本来应该"依此类推"推出的短语"第二十九天应写成'五七正一日'"换成结构和语义完全不同的"只有第二十九天才能写成'才五七'"。在平民百姓的语言中,在汉语各种文献中都没有见过你们的这种"依此类推"的用法。你们能举出例子来吗?

这是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偷换概念"论证方法的又一个实际例子。

21、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对于"才"字,陈先生也查了《辞海》。他所引证的是该字第(二)部分的第一解:

仅仅。如他才十八岁。《汉书·贾山传》"然身死才数月耳。" [5]

本文作者评批: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你们是真的"粗心大意",还是有意制造混乱?你们在前面说过:【陈德平先生查了《辞海》,引用了"七"字的第8点阐释。】,在这里又说:【对于"才"字,陈先生也查了《辞海》。他所引证的是该字第(二)部分的第一解:】请问:《辞海》中"七"字总共只有三条解释,哪来的"第8点阐释"?《辞海》中"才字条下的"第(二)部分的第一解:"是【仅仅。如他才十八岁。《汉书·贾山传》"然身死才数月耳。"】吗?真真是"莫明其妙",你们的眼睛究竟去看什么去了?。

还有,在你们列举的参考资料中,第⑵和第⑸都是【见《海海》第27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本文作者确实不知道《海海》是什么"资料"?

按照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的说法,本文作者对"才"字解释为"仅仅"是不对的,应该把"才五七"作为"方始五七"解释。,那么,这里"才十八岁"、"才数月"的用法与"才五七"十分类似,所以,"才"字在这里也不应该作为"仅仅"解释,也应该是"方始"(开始)的意思。那么,"他才十八岁"就是"他'方始'十八岁",也就是"十七岁零一天"。这尽管不合语义,是错误的,但是也可以看作一句"合乎汉语语法"的话。如果把"然身死才数月耳"中的"才"换成"方始" (开始),就变成"然身死'方始'数月耳"。"数月"是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究竟是把"才数月""方始"成"第二月的第一天"、还是"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还是第四个月的第一天、还是......"。这如同"方始一七"、"方始一月、"方始一年"等等一样,不管"方始XX",都会成为汉语中的"千古奇解"。

22、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查辞书的目的,是要正确理解某个字(或词)的用法。由于中国的字,往往是一字多义,因而首先要做的便应是全面理解该字的含义,然后,再选择比较恰当的一义运用。

本文作者评批:

看到《21》中对"才十八岁"、"才数月"不合理的应用解释,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更加指责陈德平没有"全面理解该(才)字的含义,然后,再选择比较恰当的一义运用"。请问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你们选用"方始"作为"才"字的同义词,把"才五七"是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变成"方始五七"是指"治丧的第二十一天",你们的这种解释,在古今汉语文字记载中能找到先例吗?这符合你们制定的"全面理解该(才)字的含义,然后,再选择比较恰当的'一义'运用"的原则吗?

前面已经说得十分清楚,《现代汉语词典》中"方始"是"副词",根本没有"开始"的意思。你们是在什么词典中看到"方始"是作为"开始"解释的?能不能举出例子来?

23、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论述:

陈先生对于"才"字,采用的是"仅仅"这个词义。而用"仅仅"去解释"才五七",含义是现在仅仅是"五七",还要过"六七"、"七七"。用"仅仅"这个词义,能理解与分辨"五七正一日"和"五七正七日"之间的是与非吗?

本文作者评批: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指责本文作者不应该"对于'才'字,采用'仅仅'这个词义"。原因是因为"用'仅仅'去解释'才五七',含义是现在仅仅是'五七',还要过'六七'、'七七'"。请问这是什么意思?难道按霍国玲女士的说法,"才五七"是治丧的"第五七"的第一天(假定是对的,注意是"假定"),就不要过"第五七的第二天,......第七天"吗?难道过完"五七"之后,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认为的"'每天'都对坛'按七'作好事"的丧事就结束了,'六七'、'七七'就不过了。这是什么逻辑?正常人实在难以理解。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的这种"因果"论证方法的确"亘古难寻",简直是令人莫明其妙。

本文作者认为:只有把"才"字作为"仅仅"解释,才能正确说明"才五七"的意义,也才能正确理解"亲大爷的孝才五七,侄儿娶亲......"这句话的真正含义。

所谓【"五七正一日"和"五七正七日"之间的是与非】在《红楼梦》中根本就没有这种提法,是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无事生非"硬造出来的,这与"才五七"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在"陈德平先生错在何处"一节中,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继续以"毫无道理"的空洞言词指责本文作者。

24、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说:

其一,没有以《红楼梦》本身作为出发点思考问题:

研究《红楼梦》,难免要参看一些其他资料,但参看其他资料的目的,只是为了加深理解《红楼梦》,正确理解其中的含义。

然而,陈德平先生是怎样做的呢?他读完林语堂的《京华风云》后,因该书中有对"五七"的叙述,并查阅了《辞海》,便形成自己的观点,之后就以这种观点套用到《红楼梦》书中,以此否定《红楼梦》中关于"五七"和"才五七"的叙述。并以此来推论曹雪芹的生日--如此得出的结论如何能够正确。

本文作者评批:

第一,本文作者再次声明:本人只读过林语堂先生的《京华烟云》,从不知道林语堂先生还著有《京华风云》一书。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真是"见多识广" ,连林语堂先生肚子里、尚未写出来的东西都读过了,并且多次引用,真不愧是"红学大家"、"知识超群"。

第二,不管是林语堂先生的《京华风云》也好、《京华烟云》也好,霍国玲女士已经承认其中有"五七"和"才五七"是指"治丧的三十五天或者第三十五天" 的记述,也承认《辞海》中关于上述问题的结论。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显然上述两份资料中没有【"才五七"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的说法。

第三,本文作者是用"辞海"和"京华烟云"中关于"五七"和"才五七"的正确叙述来肯定《红楼梦》中关于"五七"和"才五七"的正确用法(王熙凤说的"才五七"是指"贾敬治丧的第三十五天。),并不是"否定" 《红楼梦》中关于"五七"和"才五七"的正确叙述,而是否定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对"才五七"的错误解释。再次明确一下,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把"才五七"解释成【"五七"的第一天】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所以你们举不出任何有实质性的例子,只好三番五次的玩"文字游戏"。

第四,本文作者对"五七"和"才五七"论述是非常全面的(本文前面的论述已经足以说明这一问题,"商榷"和"雅正"两篇文章中也论述得十分清楚。故不再详论)。《辞海》和《京华烟云》只是众多例子中的两个。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怎么能说本文作者只是【读完林语堂的《京华风云》后,因该书中有对"五七"的叙述,并查阅了《辞海》,便形成自己的观点】 呢?难道本文作者对"五七"一词作为"名词"和"数量词"的不同意义和用法、"才"字作为副词的意义和用法、"依此类推"一词的意义和用法等等的大量论证,你们都没有看见吗?

第五,《红楼梦》中关于"五七"和"才五七"的叙述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第十四回,关于秦可卿的丧事,写道:"这日乃五七正五日上......";

第二次是在第六十八回,王熙凤大闹宁国府,王熙凤说:"亲大爷的孝'才五七',侄儿娶亲,这个理我竟不知道。"

第三次是在《红楼梦》第六十九回写尤二姐丧事时曾两次使用"五七"这个词:

其一:贾琏在安排尤二姐的丧事时,说:"因小丧,等到外头,还放'五七',做大道场,才掩灵。"

其二:贾母听了王熙凤的话,对此事发话说:"即是二房夫妻一场,停'五七'抬出去,或一烧,或捡乱葬地上埋了完事。"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仅仅凭"这日乃五七正五日上......"和"亲大爷的孝'才五七',侄儿娶亲,这个理我竟不知道。"这两句话,发挥自己的"文字游戏"功夫,断言"才五七"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请问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你们参看了什么资料之后,"加深理解《红楼梦》,正确理解其中的含义" ,才得出那种错误结论的。你们也知道,第三次在《红楼梦》第六十九回写尤二姐丧事时,曾两次使用"五七"这个词都是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在你们论述"才五七"是指"治丧的第二十九天"时,为什么避而不谈《红楼梦》中这两个"五七"都是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的例子。

25、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批评说:

其二,研究问题单向思维。

陈先生在对"才五七"错误理解的基础上经过推算,得出的结论是"四月二十七日",由于是错误的,自然与《红楼梦》中的有关描写不相符合,这时只要作些反向思维,便可纠正这个错误,但陈先生却一直固执地走了下去。如在确定宝玉哪一年过生日的问题上.......。

本文作者评批:

本文作者已经声明,放弃"曹雪芹生辰四月二十七日说"以及一切与此有关的论述。所以,从声明之日起,任何人(自然包括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对"曹雪芹生辰四月二十七日说"的批评也好,赞扬也好,都与本文作者无关。因此本文只论述与"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有关的"才五七"问题。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在"其二,研究问题单向思维"中的两句话,用非常客气的话--"前言不搭后语"来形容是最为恰当不过了。理由如下:

上述"其二"中的前一句话是:【陈先生在对"才五七"错误理解的基础上经过推算,得出的结论是"四月二十七日",由于是错误的,自然与《红楼梦》中的有关描写不相符合,这时只要作些反向思维,便可纠正这个错误,但陈先生却一直固执地走了下去。】

当本文作者正以"满怀崇敬"的心情,期望看到久仰的"红学大家"给予批评指教,希望知道本文作者在研究"才五七"问题的哪些方面"单向思维" 时,却突然有一句与此"毫不相关"的话映入眼帘,就是:"如在确定宝玉哪一年过生日的问题上.......。"

请问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确定宝玉哪一年过生日的问题"与"陈先生在对'才五七'错误理解"的"研究问题单向思维"能是一回事吗?对此,本文作者真不知如何置评。

26、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在文章的末尾表示:

《解梦》作者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考论与确定曹雪芹的生日也是如此,它要受到各方面的挑战。《解梦》作者的态度是,不论哪种挑战,都十分欢迎。若是有人能够证明"五月初三日"说是完全错误的,那么《解梦》作者也自会同意将它彻底否定,扔进垃圾箱去。如果发现"五月初三日"说,有局部错误或缺欠,便作局部修正或补充,使之更加正确与完善。但是如果提出的反对意见是并不正确,则必将给予答复,以辨明是非。对于不同于"五月初三日"说的其他说法,则抱着追求真理的精神,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商榷、讨论、辩论、批评和反批评,最后确定一种正确的说法。因为曹雪芹只能诞生在一天。如果曹雪芹确实生于康熙五十四年五月初三日(1715年6月4日),那么2015年就是曹雪芹三百周年诞辰日。从现在到那时只有八年多的时间。但愿有更多的读者关心此问题,能够早日将曹公的诞辰确定,届时能够像纪念世界上其他大文豪那样,以其诞辰日来纪念伟大的曹雪芹。

本文作者评批: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对学术讨论问题的态度比"三轮"中的表示更加诚恳。这是值得欢迎的。如果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真正按照上述的态度去做,那么,你们在红学界的威望将会有很大的提高。但是,你们的具体行动却大大地令人失望。对于像刘振兴先生那样的人,你们的确是"欣喜若狂",因为他用"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观点,以"四个具有《客观真理性》"(不知道是如何验证的)高度评价了你们的成果。本文作者是不同意你们的"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的,看看你们的文章,就可以知道,你们的做法和你们表示的态度是多么的不同。

本文作者对你们的文章的评批都是有事实根据的。有些话你们听起来可能"不大习惯",那绝对不是作者的本意,是因为你们的文章太不讲道理,本人是不得已而为之。你们是"红学家",我是平民百姓,希望你们再也不要把你们错误的观点和错误认识强加在我的头上,然后进行煞有介事的批驳。这样并不能证明你们是正确的,而且会损害你们作为"红学家"的声誉。

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我已经用充分的证据和众多实际的例子说明你们的【"才五七"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的论据是错误的,你们一直拿不出任何证据说明我的论述错在哪里,尽在"文字游戏"上下功夫,反而把你们的错误观点和错误认识强加在我的头上进行批驳,你们还要什么养的证明和证据,你们的这种不讲道理的做法难道还不能证明你们的【"五月初三日"说是完全错误的】的吗?

在"正确理解"一文中最后的"表态"是值得欢迎的,希望在以后的讨论中,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能做到"言行一致"。

希望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能对上述26条评批逐条进行批驳。在批驳的时候一定不要把文字引述错了。一定不要把你们的"真凭实据"和"实际例子"忘了。再也不要光玩"文字游戏"了。

三、"五七"和"才五七"都是指"治丧的三十五天和第三十五天"的例子。

除了在"商榷"和"雅正"两篇文章中的例子之外,本文作者再举两个"才五七"是指"治丧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的例子给霍国玲女士和紫军先生看看:

例一:在《楚王好细腰》【6】的第三章,灵王与其爱妃郑姬关于"先王灵柩下葬"的事有一段对话:

......郑姬甜蜜地依偎在大王的怀抱,温顺的象一只小猫:大王,臣妾听说,再过几天,大王就要派人把先王的灵柩送往郏地下葬,还要让臣妾等一起前往守灵,臣妾可不想离开大王,去那荒野之地守着一个孤魂野鬼,臣妾好害怕!灵王温柔地搂着郑姬:爱妃不用担心,还有好多宫女侍卫陪着,其实朕也舍不得爱妃离开,可是爱妃到底还是先王的后妃,不去守灵有悖礼数,再说,等爱妃守完孝期再回宫中,也不会再有人议论,总共也才五七三十五天,很快就会过去。郑姬乘机撒娇:大王,还要等五七三十五天,才能再和大王在一起,时间好久啊!灵王依然耐心安抚:等过了五七三十五天,朕就再也不会让爱妃离开朕了,......。

从这个例子不难看出,"五七"和"才五七"都是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

例2:在《"飯稻羹魚"的江南漁耕文化》【7】一文中,也有"才五七"是治丧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的记载。

儒家講究婦女"三從四德"、"夫為妻綱",在南昌民俗中同樣體現得淋漓盡致。.......在民俗禮儀中也盡量貶低二婚的婦女:第二次出嫁坐的轎子要用藍布或青布包花轎;......;如果丈夫死后才五七(即35天)就嫁人,要到前大("大"字疑"夫"字之误。本文作者注。)的墳前上了香再嫁人。

这里同样明确指出'才五七'是治丧的三十五天或第三十五天。

霍国玲女士、紫军先生,你们能举出"才五七"是指"治丧的第二十九天"的例子吗?

《正确理解"才五七"的含义--答陈德平先生〈关于曹雪芹的生辰〉一文》资料(共九条)

[1] 见《辞源》(修订本)第二册1206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出版。
[2] 见《海海》第27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
[3] 见《再论曹雪芹的生辰--兼答王靖、肃之先生质疑》,载于《红楼解梦》第二集第7页。
[4] 同上。
[5] 见《海海》第27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
[6] 见张笑侠《〈红楼梦〉大事年表》,载于《红楼解梦》第一集。
[7] 见《清稗类钞》第二册,第5808页,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
[8] 《辞海》第1206页。
[9] 见《三论曹雪芹的生辰》,载于《红楼解梦》第五集。

本文参考资料

【1】曹雪芹生辰考 《红楼解梦》(一)
【2】再论曹雪芹生辰 《红楼解梦》(二)
【3】三论曹雪芹生辰 《红楼解梦》(五)下集
【4】《辞海》("七"字条,"才"字条)。.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
【5】《现代汉语辞典》 (第五版) 商务出版社 2005年7月 上海
【6】《楚王好细腰》 熊明昌 06-12-08 新浪网
【7】《饭稻羹鱼的江南渔耕文化》 西湖区网站 2006-12-13 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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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复w_emu 先生:

Commented by 陈德平 on Nov 13, 2007 12:19 PM

这是答复w_emu 先生在《谁能把“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从“垃圾箱”里捡回来?》一文下面的题为【"才五七",并不是指“第三十五天”,更不是指“第二十九天”。兼回陈德平 、qhd、简表三网友】的帖子的回帖:

1、 首先对先生关注“才五七”这一极其普通的话题表示衷心地感谢!对先生列举【《金瓶梅》第65回: “应伯爵道:“这个不打紧,我算来,嫂子是九月十七日没了,此月二十一日正是五七。。。。。” 】的资料作为【“五七”应指一天(第35日)】的证据,本人是非常赞同的,这样又多了一条“才五七”不是“第二十九天”的证据。
2、 只要证明“才五七”不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著名的“大红学家”霍国玲的“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就是错误的,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这就是本人不得已费那么多的精力参与这种毫无意义、没有任何价值的讨论的唯一的理由。
3、 以“心平气和、与人为善”的态度互相之间讨论学术问题,没有“开罪”之说,我相信先生是诚挚的,是友好的。在下对任何网友和专家也都与你一样是诚挚的、友好的。对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是十分正常的,改变自己的错误观点也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种说法并不是为我自己的错误掩盖自己!
4、 在下也是搞“理工”(computer)的,文学(语文)功底极差,对红楼梦更是“一知半解”。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误人歧途,陷入这毫无意义的争论之中,已经难以脱身!
5、 在本人的第一篇文章中,曾经认为在所列举的条件(当时本人认为那些都是红学界的定论)真实可靠的前提下,论证曹雪芹的生辰是农历四月二十七日。后来知道那些东西在红学界存在激烈的争论,因此声明放弃了关于“曹雪芹生辰四月二十七日”的一切论述。(见红楼艺苑*文集:苔花--《陈德平关于放弃“曹雪芹生辰四月二十七日说”的声明》),但是保留了否定“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的论述和证据。
6、 先生首先肯定了“五七”只能是“指人去世的第35天”,下面又说:【我认为凤姐说“才五七”的所指,并非“第35天”,而是“五七”以后的一个时间段,或到“七七”,或到“百日”。】在下认为这种说法是矛盾的。因为这不符合汉语语法规则。这里“才”是副词,无论如何不会把“‘才’‘35’天”“才”出“29天”或者“36、37。。。。。。49天或者‘百日’”。在下也举出了许多“五七”“才五七”都是指治丧的“第35天”的例子(请参阅本人的有关文章的论述和举例)。并没有找到作上述解释的那种例子!
如果先生对上述矛盾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其他的一切论证方法和“论据”作为真实的历史事件的证据的可信性就不存在了!
7、 在下对花卉栽培没有研究。“通过灌溉、施肥”的办法来调节芍月花的花期在现在的栽培技术条件下或许(?)是可能的!但是在200多年之前,大观圆中的“老祝妈、老叶妈”有没有这种技术(何时施肥?何时灌溉?)和人为意识(有没有这种想法)还应该认真考查。因为《红楼梦》里面根本没有以人为的方式改变花卉自然生态性状的描写。
至于说用“通过剪枝”方法延缓芍月花的花期的说法,在下认为是根本不存在的方法,尽管这可能会使芍月花的花期晚一些。因为芍月花是多年生草本花卉,每年的春末(大约四月二十日左右)开始从过冬的根茎长出花芽来,花体就在每一个花芽(枝)的顶端。这第一批的芍月花是最大、最美的。如果把这第一批花芽剪去,等待第二批(或第三批。。。。。。)花芽,那么芍月花的“大小”和“美丽”的程度都会大打折扣。现在也没有人用这种办法来“推迟芍月花的花期。不信的话,可以去北京香山植物园问一问芍月花园的园艺师!
8、 先生说:“这种论战真的很搞笑,《红楼梦》有必要象这样一字一句研究的如此细致吗?”
从“语文常识和社会常识”的角度来看,的确如此!但是那些“红学家”并不懂得或者知道这些“语文常识和社会常识” ,为了向那些“红学家”讲清楚这些“任何没有思维障碍的人都明白的问题”,本人也就不得不如此了!另一方面,如果真的以《红楼梦》中上述那些内容作为论证曹雪芹生辰的证据,也的确应该“这样一字一句研究的如此细致”,不然怎么能说清楚问题呢?特别是对那些著名的“大红学家”更是如此!

在下对先生的观点和疑问作了一些说明,不对的地方请先生指教!欢迎先生继续讨论!

就“才五七”“芍月花飘落”问题再复w_emu 先生(续)

Commented by 陈德平 on Nov 16, 2007 11:55 AM
就“才五七”“芍月花飘落”问题再复w_emu 先生(续)
由 陈德平 评论于 2007-11-16 上午11:49


1、阁下问:【"五七"是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才五七"就一定也是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吗?】
答:是。毫无疑问!只有这样,才符合汉语语法的规定。
2、阁下说:【才“二九” ,你就敢去滑冰?(典出:一九二九不出手,三九四九冰上走)】
现在补充【典出】两句:“七九六十三,路上行人把衣担;九九八十一,家里送饭地里吃.”
3、阁下问:【才“二九” ,你就敢去滑冰?这句话可以在什么时间说呢?难道只能在“二九”的当天说吗?我想这句话应该可以在“二九”(含此日)到“三九”(不含此日)中间的任何一天说吧。】
在下认为:【“二九”(含此日)到“三九”(不含此日)】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妄猜如下:“(含此日)”应该是指“含”二九中特定的“一”天,究竟是二九的第一天还是第九天,实在不知道先生所指;如果是二九中的九天就不可能用“此日”这个词来表达了。“(不含此日)”应该是指“含”三九中特定的一天,理由同上。根据上述解释,【“二九”(含此日)到“三九”(不含此日)中间的任何一天】就“不知所云”了。
4、在下认为:才“二九”与才“五七”两个词组,在结构上看上去是一样的,但是其实际(在语法上)意义是不一样的。
【才“二九” ,你就敢去滑冰?】是强调天气不够“冷”,属于形容词的范畴。(而不是“二九一十八”, “二九一十八”是属于数量词的范畴。)这时还没有“结冰”, “去滑冰”是不可能的行动!
【才“五七”就娶亲】是强调时间短,丧事只有35天,“娶亲是不合法的”!这里“五七”是属于“数量词”的范畴,而没有,也不可能是指“天气冷暖”。
不知道先生对上述这种解释有什么不同意见?
反过来,如果按先生对“才五七”的解释来解释“才二九”,看看会出现什么情况?
先生说:“才五七”可以指治丧的“七七”,甚至于“百日”,那么,按照先生的逻辑,“才二九”当然可以指“八九”、“九九”,是否还会指“五月”“六月”,那就全凭先生自己解释了!!!
5、先生说:【纯从语法上的角度分析,……即“才两天”——隐“还不到3天”;“才二九”——隐“还不到三九”。因此,“才五七”——“还不到七七”。不知道这可不可以算做是一种“索隐”。 】
按照先生的说法,【“才二九”——隐“还不到三九”】,当然也隐“还不到八九”,也隐“还不到九九”,也隐……。【因此,“才五七”——“还不到七七”。】当然,【因此,“才五七”——“还不到百日”, 因此,“才五七”——“还不到三年”】。
请问先生,上述的解释难道不符合阁下自己制定的“从纯从语法上的角度分析”的逻辑吗?

先生的这种“索隐”并不“得罪人”,只是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就是了!

6、先生说:【关于栽培技术的问题,我坚持前文提出的可能性在没有《红楼梦》内具体证据的前提下不可以随意排除!其实研究文史类消灭这种“空穴来风”最麻烦,即是“空穴来风”,哪里考证去?】

其一,不知道阁下要的是什么样的【《红楼梦》内具体证据】?
其二,说【老祝妈、老叶妈他们对那些芍药动过手脚】是不是“空穴来风”。 w_emu 先生让在下到“哪里考证去”?

关于“五七”“才五七”“芍月花飘落”问题,本人有几篇文章专门给像霍国玲一类的红楼梦专家、学者写的,并不希望一般的网友花时间阅读。因为其中的道理十分简单,白白浪费精力和时间。有个别网友提出不同看法,在下也耐心仔细的给予解释和说明。
w_emu 先生对已有的解释有不同意的意见和看法尽管提出,欢迎进一步讨论!


再复w_emu 先生

Commented by 陈德平 on Nov 16, 2007 11:55 AM
再复w_emu 先生
由 陈德平 评论于 2007-11-15 下午12:24

再复w_emu 先生
首先谢谢先生诚心诚意地参与讨论!有如下问题仍然需要请教:

1、 先生已经认可:“五七”是治丧的(第)35天,而且认可“才五七”不可能是治丧的第29天。仅此一点就完全否定了霍国玲的“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作为真实历史事实存在的任何可能性。这一点先生没有再反对的理由吧?
2、 在下已经从霍国玲论证曹雪芹生辰所涉及的(所有)七个方面,以充分的事实证据说明霍国玲“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是没有根据的。请先生仔细阅读本人的有关论述,综合考虑问题的实质。
3、 你的那些说法都是假定在霍国玲“矫情”的情况下替她提出的似是而非的问题。以“可能”“或许”“往往是说不清楚的问题”那些东西如何能作为论题真实的证据?
4、 霍国玲“矫情”提出,北京香山植物园的芍月花所以会提前半个月在五月十六至五月二十二日之间大批飘落、在五月二十六日几乎飘落殆尽,是因为现在“气候变暖”。这是不是与阁下提出的理由——老祝妈、老叶妈他们通过剪枝、灌溉、施肥等等对那些芍药动过手脚――有“异曲同工”之妙!?
5、 综合上述,真不知道阁下的真实意图。是为了把霍国玲的“曹雪芹生辰五月初三说”从“垃圾堆”里捡回来,还是……?能否明告?

阁下没有认真回答在下的任何实质性问题:

1、阁下说:“首先定义“才”字在这句话里的意思:仅仅、刚刚、只有。我想应该不会有人反对吧?”
这一点我不反对。在这里,“才”“仅仅、刚刚、只有”都是是副词,“这一认识,你也不会反对吧?”
2、“一七”“二七”。。。。。。“七七”,“一九”“二九”。。。。。。“九九”,“一月”“二月”。。。。。。“十二月”等等在汉语中可以作为“名词”解释,也可以作为“数量词”解释。例如:“五七”作为名词解释时是“治丧的第29天至35天”,“五七”作为数量词”【在这里五是“数词”,七是表示“七天”(时间单位)的“时间量词”】解释时是“治丧的(第)35天,而且只能是(第)35天”。“依此类推”,可以对“一九”“二九”......“九九”、“一月”“二月”......“九月”作出类似的解释。
这一点先生不会有异议吧?
3、在汉语中,汉语语法规定:“副词”只能修饰形容词、数量词等等,不能修饰名词,这一点先生能认可吗?
4、老问题:先生首先肯定了“五七”只能是“指人去世的第35天”,下面又说:【我认为凤姐说“才五七”的所指,并非“第35天”,而是“五七”以后的一个时间段,或到“七七”,或到“百日”。】在下认为这种说法是矛盾的。因为这不符合汉语语法规则。这里“才”是副词,无论如何不会把“‘才’‘35’天”“才”出“29天”或者“36、37。。。。。。49天或者‘百日’”。先生如何解释?
4、很多网友问?“才一七”是治丧的第几天?按照阁下的解释,“才一七”也可以解释成为治丧的“49天或者‘百日’”。这不违反阁下的逻辑规则吧?
等等等等!

在下喜欢与任何网友讨论自己论题范围内的问题。有耐心,也不会伤人。
希望先生用写学术论文的那些规则和要求论证自己的“课题”。似是而非的所谓证据不能作为论题正确的依据!这一原则不知道阁下是否认可?

欢迎继续讨论!

“五七”显然是个专指名词

Commented by 沧海一苇 on Nov 20, 2007 3:32 AM
看到如此使用“汉语语法规定”来生抠硬套文学作品中的用语真是震惊。要象这样一字一词的去查字典,辨词性,讲语法,不仅古典作品,现代作品都可以统统枪毙了。怪不得前几年报上登了一些著名作家去做高考语文题大都不及格。汉语是高度凝炼的语言,在文学作品中使用起来灵活性很大,可以说汉语传统更讲究“语感”而不是“语法”。古代汉语词分虚实,并非象现代汉语动、名、数、量、副、形容词等分得那么细。就算是在现代汉语写作中语法的使用也很灵活,词性互窜、省略、倒置、习俗语等用法也相当灵活,有时一个孤立的名词就可以作为一句话。所谓的“汉语语法规定”,不过是让我们在学习语言的过程中,掌握汉语基本的字法、句法、章法,而这些恰恰是隐藏在灵活多变的文学语言背后的,最终目的还是培养良好的语感,并非在阅读和写作中去生抠硬套语法规定。
“五七”是治丧的习俗用语,不论是作“人去世后的第35天”还是“人去世后29-35天”这个时段都应该是专指名词。决不可能是“五”个”七天”的数量词,那作者何不直用35天,要用“7天”那么别扭的时间量词?结婚三十五天为什么又不能用“五七”?再说查古今字典,“七”也不可能有“七天”的义项啊,明明只是个数词嘛,怎么又能作“七天”的时间量词呢?岂不又不符合“汉语语法规定”?最奇怪的是陈德业先生认为“才二九”是形容天气冷的(注意这是陈先生理解的字面背后的隐含意思,其实“二九”也不过是个习常惯用的专指名词罢了,并不一定就冷,”二九“更成不了形容冷的形容词),而“五七”不能形容天气冷,这种语法分析逻辑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五七”既然是个专用名词, “才五七”是不是违反了副词不能修饰名词的语法呢?我认为丝毫没有,因为根据汉语的习惯用法,“才”字后面常常可以省略动词,或者说”才“有时本身就有副动结合的意味(如作“方始”解时,也隐含了“才+开始”的”副词+动词“的意味)。比如我们说“才三月份,天气就热起来了”。意思自然是才(进入/到)”三月份”,省略了“进入/到”的动词,我想是中国人都能看懂这句话,不可能理解成才3个月份(90天),天气就热起来了吧?《词源》里也有例子,《晋书.谢安传附谢混》:“才小富贵,便豫人家事”,这里的“才”后面显然也省略了“达到/实现”一类的动词。其实用针对现代汉语构建的语法规范(实际上还很不成熟)去阐释前人作品中的用字,已经是一种亵渎。辞典也很难把每一个字词的可能用法、意思、意味阐述得很完备,在具体文学作品中有些字词的意思往往只能意会难以言传。
至于“才五七”是作“才(进入)五七”(29天)还是“才(满)五七”(35天)解,单从字面看很难下结论。因为没有出“七七”,这两种解释“才”字都可以传达作者的遣责意味,单从语感上读者很难准确判断,需要旁证。但这两种解释“才”后面都有省略动词,并非“五七”成了数量词。

复沧海一苇先生

Commented by 陈德平 on Nov 23, 2007 1:12 PM
复沧海一苇先生
首先谢谢先生对“五七”“才五七”词语解释的关注。下面针对先生提出的问题逐一给予答复。先生不同意的地方尽管再发帖子进行讨论。

1、先生在写这个帖子的时候,可能没有阅读本人有关“五七”“才五七”的文章,没有看到那些有关“五七”“才五七”的论述和在古今文章中用法和意义的诸多例子。
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对【“才五七”是指丧事的第三十五天】提出异议的读者(包括霍国玲和沧海一苇先生在内)能够举出例子(不管是现代的用法还是古代的用法)证明“才五七”是【治丧的第二十九天或者是治丧的“六七”“七七”乃至于“百日”】。如果【汉语传统更讲究“语感”而不是“语法”】的话,难道说那些古今文学家就都不看重这种【汉语传统更讲究“语感”而不是“语法”】优良方法,难道说那些古今文学家就没有一个人用“才五七”表达【治丧的第二十九天或者是治丧的“六七”“七七”乃至于“百日”】的意义吗?。的确没有这种例子。
那些明确说明【“五七”“才五七”是指治丧的第三十五天】的文学作品的作者难道都不懂【汉语传统更讲究“语感”而不是“语法”】的习惯吗?

2、先生问:【结婚三十五天为什么又不能用“五七”?】
“一七、二七......五七......七七” 是汉民族治丧期间的专用词语,除了治丧之外,根本没有任何人在(任何场合)口语或文章中使用。先生很严肃地、一本正经的问:【结婚三十五天为什么又不能用“五七”?】本人没有见到有人这样提问题!也没有见过其他人用过。至于说沧海一苇先生在【结婚三十五天为什么又不能用“五七”?】(如果先生是年轻人,)请去问你家老人。否则,本人也无法回答!请先生自解!

3、先生说:【“五七”显然是个专指名词。】【决不可能是“五”个”七天”的数量词】。
“一七、二七......五七......七七”它们可以作为名词解释,这是本人早就说明了的。当然 “五七”也可以是名词。另外用许多例子说明“五七”除了作为名词解释之外,还作为“数量词”解释。如果不作为“数量词”解释,在《辞海》中那来的“七七四十九天”之说!也没有先生的“五七”是指治丧的35天之说。

4、先生说:【再说查古今字典,“七”也不可能有“七天”的义项啊?】
请先生查《辞海》【七】的解释,仔细阅读,自然会明了其义。本人就不多言了。

5、先生说:【看到如此使用“汉语语法规定”来生抠硬套文学作品中的用语真是震惊。要象这样一字一词的去查字典,辨词性,讲语法,不仅古典作品,现代作品都可以统统枪毙了。】

先生的这种观点实在令人“震惊”,按照先生的意思,好像【不仅古典作品,现代作品】都是不【辨词性】,不【讲语法】【都可以统统枪毙】的异端文章(包括字典、词典、辞书)!

不过【统统枪毙】这也没有关系,不是还有先生的一篇【“五七”显然是个专指名词】的文章(帖子)作为子孙后代的“范文”吗?

6、先生说:【怪不得前几年报上登了一些著名作家去做高考语文题大都不及格。】

实在不知道先生的这个例子说明什么问题?究竟是说明那些“著名作家”语文程度太高,因而在他们的作品中不必要【辨词性】、不必要【讲语法】哪?还是说明这些“著名作家”的汉语语文程度还没有达到中学生的水平哪?这就无怪百姓哀叹“现在书店里一些书错误太多,正常人都看不懂”了!

7、先生说:【所谓的“汉语语法规定”,不过是让我们在学习语言的过程中,掌握汉语基本的字法、句法、章法,而这些恰恰是隐藏在灵活多变的文学语言背后的,最终目的还是培养良好的语感,并非在阅读和写作中去生抠硬套语法规定。】

先生的论述的确令人难解。如果没有【所谓的“汉语语法规定”】,如果【我们在学习语言的过程中】,不【掌握汉语基本的字法、句法、章法】,那么又怎么能够达到【最终目的】把那些“著名作家”【培养(出)良好的语感】,如果那些“著名作家”不遵守【语法规定】,用那些【灵活多变的文学语言】写出的东西又让谁去“阅读”?谁能够看得懂?先生能够举出这样的例子来吗?

本人认为,先生的这篇帖子还是符合【汉语基本的字法、句法、章法】的,不然也就无法看懂并且回答了!我的回帖也是按照【汉语基本的字法、句法、章法】写的,不然你就可以随便解释,那不就成了“外星人”的文章了!我可是用汉语写的(错误也可能有),你也能看懂!

7、先生说:【最奇怪的是陈德业先生认为“才二九”是形容天气冷的(注意这是陈先生理解的字面背后的隐含意思,其实“二九”也不过是个习常惯用的专指名词罢了,并不一定就冷,”二九“更成不了形容冷的形容词),而“五七”不能形容天气冷,这种语法分析逻辑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沧海一苇先生可能没有看懂w_emu 先生的帖子,也没有看懂本人的答复帖子!可能连“几九“的含义都不知道。本人不得不作一些最常识性的说明:

w_emu 先生说:【才“二九” ,你就敢去滑冰?(典出:一九二九不出手,三九四九冰上走)】 。现在补充【典出】三句:“五九六九抬头看柳;七九六十三,路上行人把衣担;九九八十一,家里送饭地里吃.”。

在这里“一九二九不出手”,是说天气已经变冷,手伸出来就感觉到冷了,所以“不出手”。但是还没有结冰。“三九四九冰上走”是说天气冷得已经结冰,并且能够去滑冰了。“五九六九抬头看柳”,是说天气变暖,柳树已经开始发芽了。“七九六十三,路上行人把衣担”,是说天气暖和,行路人把厚重的棉衣脱掉了。“九九八十一,家里送饭地里吃.”,天气大暖,已经是春耕大忙的时候。

不难看出,所谓“×九”都是指天气冷暖的,沧海一苇先生怎么对这一点感到“最奇怪”呢?
先生说:【二九并不一定就冷】,那么有谁说“二九就一定冷”呢?
8、沧海一苇先生说:【而“五七”不能形容天气冷,这种语法分析逻辑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五七”是治丧的第三十五天,当然与天气冷暖没有必然的联系。难道“五七”【能形容天气冷】【这种语法分析逻辑】就能让沧海一苇先生【摸着头脑】了吗?。
到这里,只回答了沧海一苇先生一部分问题,其他也大同小异,不再一一作答。请先生读读有关的文章,问问邻里乡亲,不难得到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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