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雪芹家族没有也不可能有被选入宫当皇后的女子——驳《红楼解梦》之二
霍氏等人在《红楼解梦》中称,他们用种种"秘法"来"解"出林黛玉的"原型"——是曹雪芹家从苏州买来的一个名叫"竺香玉"的"戏子",雍正六年曹家被抄没后随曹家回到北京,雍正八年曹家将她"冒充己女"参加选"八旗秀女"、"考取才人"选入宫中,雍正十年被册立为"孝仪后"。曹雪芹与"竺香玉"旧情不断,于雍正十三年合谋毒死雍正皇帝。这位皇太后于乾隆元年出家做了尼姑,暗中与曹雪芹来往并生有一子。乾隆十六年"奸情败露","竺香玉"自缢而死,曹雪芹被乾隆皇帝将"奸情当贼赃"从轻发落,后"逃禅"当和尚......云云。霍氏等人在这里信口雌黄、胡编乱造,完全违背历史的真实,真不知道他们如何还能有勇气自称什么"遵循唯物主义和辨证法"。
一、《红楼梦》中的贾元春不是皇后。
为了说明曹雪芹家曾有一女被选入宫当了皇后,霍氏等人硬指《红楼梦》中的贾元春为皇后,并截取乾隆时期舒坤(应为舒敦)在《随园诗话》中的一段批语:"书(指《红楼梦》)中内有皇后,外有王妃"作为证据。另外,就是贾元春省亲时所打的一把"曲柄七凤黄伞",据霍氏等人说,周汝昌先生考证:"据《雍正会典》,其时皇后以下皆用红伞,无黄伞之制也"。因此认定"曲柄七凤黄伞"表明贾元春是皇后。
我们知道,《红楼梦》在乾隆朝流布以后,即有各种附会,舒敦的批语即是其中的一种,但经霍氏截取之后,语义模糊。批语的全文是:"乾隆五十五六年间,见有抄本《红楼梦》一书。或云指明珠,或云指傅恒家。书中内有皇后,外有王妃,则指忠勇公(指傅恒)家为近是"。从全文来看,舒敦所说"内有皇后"是为了附会乾隆朝的傅恒,他的姐姐即著名的"乾隆孝贤后",根本涉及不到什么"雍正朝孝仪皇后"。而且,舒敦也不过说是"近是"而已,明显是猜测的语气。更主要的是,根本没有提到和曹家有什么关系,霍氏等人却莫名其妙硬拉来做他们的什么"证据"。
而《红楼梦》中所写的贾元春却并不是皇后,第十六回明说她是"晋封为凤藻宫尚书,加封贤德妃",第十八回回目"皇恩重元妃省父母 天伦乐宝玉呈才藻",直接称之为"元妃"。霍氏却"遵循唯物辨证法"地硬说什么"七凤黄伞只有皇后才有",以此证明贾元春是皇后。这只能表明霍氏等人对清朝的后宫"伞制"沿革根本毫无知识,也根本未加起码的研究,完全是信口雌黄。
清后宫的"伞制",不管是什么颜色,都是以"凤"的多少来标志其等级地位的高低,皇后和皇太后的伞必然是"九凤",而"七凤"伞则是皇贵妃的伞,贵妃以下为"五凤"伞,这在等级森严的清王朝是不会弄错的。贾元春省亲打"曲柄七凤黄伞",正是清代"皇贵妃"一级的伞制。
诚然,雍正朝皇后以下无"黄伞"之制,到乾隆十四年才出现。可是不应该忘记,《红楼梦》中写贾家兴盛之事取材于康熙年代,到雍正一上台,曹家就不行了。贾元春省亲,脂批说是"借省亲写南巡",指的是康熙六次南巡曹家有四次接驾的盛典。因此,贾元春的仪仗应该是康熙时代的皇宫仪仗,与"雍正改制从俭"时不同。《清世祖实录》卷五十二记载:顺治八年正月辛未"定皇太后仪仗及皇妃仪仗制",其中明确记载:"皇妃仪仗,黄缎绣七凤曲柄伞","诸妃仪仗,黄缎绣五凤曲柄伞"。这里的"皇妃"即"皇贵妃",这一仪仗"伞制"始于顺治八年,而至少保持到雍正初年,与《红楼梦》描写贾元春仪仗中的"曲柄七凤黄伞"完全一致,明确表明其身份等级为"皇贵妃"。
总而言之,说什么《红楼梦》贾家"有皇后"、贾元春为皇后等等,无论是从《红楼梦》"书中"来说,还是从清朝典制来说,都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二、即使真有什么"竺香玉",则没有也不可能随曹家入京。
霍氏等人说,雍正六年初曹家被抄没后,曹雪芹的伴读丫头"竺香玉、柳惠兰"随同"归旗"的曹家到了北京。这是不可能的!
曹家被抄时,根据雍正的旨意,曹家在北京和江苏的所有房地产、家人奴婢全部赏给接任的隋赫德。隋赫德于雍正六年二月初二日到江宁,不久就上了一份《江宁织造隋赫德奏细查曹頫房地产及家人情形折》,其中提到"曹頫所有田产、房屋、人口等项,奴才荷蒙皇上浩荡天恩,特加赏赉,宠荣已极。曹頫家属蒙恩谕少留房屋以资养赡。今其家不久回京,奴才应将在京房屋人口酌量拨给"。雍正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刑部知照曹頫获罪抄没缘由业经转行事致内务府移会》也提到此事:"曹頫只京城家产人口及江苏家产人口,俱奉旨赏给隋赫德。后因隋赫德见曹寅之妻孀妇无力,不能度日,将赏伊之家产人口内,于京城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十七间半,家仆三对,给与曹寅之妻孀妇度命"。
这两份历史资料清楚地说明,曹家被抄时,不仅房地产,且家人(即奴婢,当然包括所谓的伴读丫头"竺香玉、柳惠兰")"俱奉旨赏给隋赫德"。请特别注意的是,隋赫德奏折中说,后来拨给曹家的,是"在京"的房屋及"家仆三对",而不是从江苏带去的。为什么说是"三对"而不说是"六人"或"六口"?很明显,这是"三对夫妻",很可能是"老夫老妻",绝对不可能是年仅十三四岁、面貌娇好的"竺香玉、柳惠兰"。
曹家有没有可能把两个伴读丫头冒充家属,或者隋赫德私下留赠曹家于雍正六年带往北京?也没有这种可能,《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归籍》载:"(雍正四年)议准,八旗外任官员凡有降级、革职及升转、休致应归旗者,一经离任,该督、抚即令接任官将该员所有家口逐一详察,共有若干名册,备造清册。一面依限催令起程,一面出具并无遗漏隐匿印结,同册一并咨送该部、该旗,以便察核"。否则,"接任之官及不行察参之各上司并督、抚,皆照容留旗员例,分别议处"。不仅如此," 沿途地方官遇有归旗家口经过,务行逐一详察,勿使潜匿在境","如归旗人员不候造册给咨,及沿途不俟详察家口,拨兵护送,竟行起渡者,许该地方官即行详报该督、抚,指名题参。照地程逾限、中途逗留例治罪"。不仅明确规定了"归旗"人员"家口核查造册上报"的制度,甚至还明确了"接任之官"和相关的"各上司、总督、巡抚"以及"沿途地方官"等人的"查核制度",规定了"连带责任处罚"制度。
而且巧得很,就在曹家被抄的前一年,即雍正五年又恰逢"编审"之年。"编审"是清代八旗制度之一,每三年编审一次"八旗丁口",如同现在的清查户口。《钦定八旗通志·编审丁册》载:雍正五年二月,雍正谕旨说"今年即系编审年份,......嗣后造册编审丁口册,俱令开写一户、另户某人某人,有官职者开明官衔,无官职者开写闲散人。满洲、蒙古旗下家奴及满洲、蒙古并汉军家下壮丁等俱开例花名,核明送部"。
以上材料说明,雍正五年经过绅审丁户口册,家主、家奴都"核明送部",曹家即于第二年- -雍正五年被抄,北京、江苏的家奴连同房地产全部赏给隋赫德,其归旗之家属必经江苏督、抚"逐一详察、出具印结,送部、旗察核"。其留下的家奴是隋赫德拨给的"在京"的"三对夫妻"。所以,即使如霍氏等人所说,曹家真有两个伴读丫头"竺香玉、柳惠兰",没有也不可能带至北京,更谈不上以后参加什么选秀女了。
三、即使曹家真有什么"竺香玉"也不可能于雍正八年被选入宫。
针对霍氏等人的种种臆说,我们分几点论述如下:
第一、八旗选秀女早有定制,雍正八年未有选"八旗秀女"之举。霍氏等人称:"雍正八年,清宫有一次选秀女、嫔妃活动。......香玉这一年十五岁,进宫做了御用小尼"。张书才先生指出,八旗选秀女按清制三年一次,有明确记载的雍正十二年曾选过一次,推算上一次当在九年。紫军先生反驳说,张先生依据的是乾隆年间编的《国朝宫史》,雍正朝并未形成三年一选的制度,"真正形成制度是在乾隆五年",并引《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口·选秀女》"乾隆五年"条载:"八旗秀女,例应三年一次,户部请旨阅选,移咨八旗造册送部"为证。其实,他根本不懂这一条史料的意义所在——其中明明说"例应三年一次",这里的"例"是清代法律或典制的一种,凡是处理某一事件的皇帝谕旨或者朝会议准而且"著为例"编入典籍的,就成为律条或典制下的"例",由于是皇帝亲自所定之"例",其法律效力甚至超过律条本身,按现在的说法就是"按老规矩办事"。可见,"乾隆五年"条记载的,只是按照"旧例"所举行的"选秀女"活动,根本不能以此推断清朝 "选秀女"的制度的制订时间。
三年一次选秀女的制度起源很早,至少在曹雪芹时代之前就已有定制,《红楼梦》这也反映出这一点。第十九回袭人说道:"便是朝廷宫里也有个定例,或几年一挑,几年一入(按:从文义上看,应为"出"),没有长远留下人的理"。而且史籍记载也证实,三年一次选秀女的制度早在顺治朝就已经形成。就在紫军所引"乾隆五年"那一条前,《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明确记载:"阅选秀女。顺治年间定,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官员、正户军士、闲散壮丁秀女,每三年一次,由户部行文八旗二十四都统、直隶各省八旗驻防及外任旗员,将应阅女子年岁,由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及族长逐一具结呈报都统,汇咨户部。户部奏准日期,行文到旗,各具清册,委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族长及本人父母或亲伯、叔父、兄弟之妻,送至神武门,依次序例,候户部交内监引阅"。有关三年一次选秀女制度起源于顺治朝的记载,见于历代《大清会典》,霍、紫所引光绪朝《会典事例》也照旧明确记载不误,但霍国玲和紫军先生却视而不见,只截取表面上似乎符合己说,实际似是而非的东西做"证据"。从这里,我们可以再一次领略霍国玲和紫军等人的"辩证唯物主义"是怎么一回事!
可见张书才先生的说法是成立的,有根据的。除了制度因素以外,可以肯定雍正八年没有选秀女的活动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一年雍正帝正患重病。这一场病,从七年冬天开始,一直到九年的九月间才见好。雍正八年夏秋之际,一度病得很厉害,多次秘密召见张廷玉和鄂尔泰等人安排后事。很难想象,病得七死八活急于安排后事的雍正,还有心思在自己重病期间(选秀女一般于十月间开始)违反祖宗定制,下诏提前一年选秀女。
第二、如果真有个"竺香玉",即便到了北京也不可能选入宫中。
按照霍氏等人的说法,这位"竺香玉"是曹家从苏州买来的戏子,是汉女。要知道,清朝长期以来严禁满汉通婚,特别是与帝王和宗室通婚。入关初期曾有过一个短暂的开禁时期,《钦定八旗通志》卷八十五《典礼志·婚礼通例》载:"顺治五年八月谕礼部曰: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军民皆朕臣子,欲其辑和亲睦,莫如联姻一事。凡满汉官民有欲联姻者,各从其愿"。在此期间,顺治帝就曾选汉官、吏部侍郎石申之女入宫,封为恪妃。但很快就停止了。印鸾章《清鉴》卷三载:"入关之初,满汉得婚姻,其后多尔衮毅然禁绝之"。多尔衮当时为"皇父摄政王",把持朝政,权力在顺治之上。他死于顺治七年十二月,也就是说"满汉通婚"最多实行了两年零四个月。
此后,满汉严禁通婚一直保持到清朝末年。顺治时执掌宫中的是皇太后博尔济吉特氏,即有名的孝庄皇后,《清史稿·后妃传·孝庄文皇后》载:"宫中守祖制,不蓄汉女"。另据《清稗类抄》第一册载:"顺治初年,孝庄后谕:有以缠足女入宫者,斩!"当时满族妇女从不缠足,只有汉女缠足,所以这条鲜血淋淋的禁令指向非常明确。《世祖实录》载:顺治十二年七月,给事中季开生听家人说"有使者封船奉旨往苏州买女子",便向顺治进谏。顺治明确答复:"初无买女子之事。太祖、太宗制度,宫中从无汉女。且朕素奉皇太后(指孝庄太后)慈训,岂敢妄行?"结果,季开生以"妄听讹言,渎奏沽名,流尚阳堡 "。
直到清朝末年的光绪二十七年十月才下诏准满汉通婚,诏谓:"奉懿旨:我朝深仁厚泽,浃洽寰区,满汉臣民从无歧视。惟旧例不通婚姻,原因入关之初,风俗语言或多未喻。今则风同道一,历二百余年,自应府顺人情,开除此禁。惟宫中遇选秀女,仍由旗民挑取,不得采及汉人"(《清鉴》卷十五)。虽然允许满汉通婚,但却强调"宫中遇选秀女,仍由旗民挑取,不得采及汉人",仍然严禁在"汉人"中选秀女入宫。
还必须指出的是,这个"竺香玉"作为曹家的家奴、作为"戏子",不仅不能参加选秀女,而且连和曹雪芹结婚都是违犯《大清律》的。《大清律例·户律》载:"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清末法学家薛允升考证,这是"顺治三年就明律改定"。
霍氏说,曹頫之妻马氏将"竺香玉"收为"义女",冒充己女入宫。这也是不可能的。前面已经说过,雍正五年二月间正逢八旗编审户口,家主、家奴俱一一"详察 ",编造丁册"送部、旗察核"。《清朝典制》一书说:"对于旗人抱养民人为嗣而出生的女子,则规定必须另记档案,以防止蒙混入选"。《钦定八旗通志·编审丁册》记载:"自大臣、官员以下至闲散人等,凡属正户、另户生有子女,俱令于满月时即告知族长,呈报佐领注册。再,抱养之子女亦令照此呈报注册。如非本身所生子女,妄行捏报注册,将佐领以下及捏报人一并治罪。其出结注册之参领等亦交部察议"。规定得很死,管理得很严。雍正九年选秀女,当时曹頫还是"戴枷追欠"的罪犯,马氏即使有胆量敢冒欺君杀头之罪,也根本没有办法将一个汉女、家奴、戏子冒充为自己的亲生女儿送入宫中。
还有一个问题,所谓的 "竺香玉"是如何入宫的呢?按霍氏等人的说法,"竺香玉"是"考取才人"入宫的。紫军先生还煞有介事地做了什么"诠注":"才人选中后,做公主、郡主的伴读"。实在不知道他是根据什么做此"诠注"的。所谓"考取才人",有清一代未见任何史籍有此记载,而"才人"的"位号"至少自明代后宫就已不设,仅为太子东宫次妃的封号。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东宫妃号》载:"万历丙午春三月,上以皇太子第一子生,其生母为钦命选侍王氏,未有封号。......乃下圣谕,进封为才人。且赐阁部《皇明典礼》各一部,书内:'皇太子正妃封妃,次皆拜才人',开载甚明"。而清代自入关后,史料"均不见记载"皇帝后宫还有什么 "才人"这一位号。至于说:"竺香玉"入宫做了"御用小尼",更是闻所未闻,纯属胡编乱说,不值一驳。
另外,说什么做"公主、郡主的伴读" 也是非常滑稽的。不要说史料无此制度的记载,且说雍正皇帝一共只生了四个女儿:长女生于康熙三十三年三月,未满月即死;二女生于康熙三十四年七月,五十一年九月下嫁纳喇星德,死于康熙五十六年三月;三女生于康熙四十五年十二月,也是未满月即死;四女生于康熙五十四年三月,五十六年五月死。都死在康熙年间,没有活到雍正登基当皇帝。另外,雍正还收养了几个兄弟的女儿在宫中,但最晚的允禄长女和硕端柔公主也于雍正八年出嫁,都在所谓的"雍正八年选秀女"之前。我们不知道,霍氏等人所说的"才人竺香玉"为哪一位"公主"的"伴读"?至于"郡主",则是各亲王之女的封号,但亲王之女是根本不可能让选入后宫的秀女去当什么"伴读"的。
曹家出身系"内务府包衣",其女子只能参加选"宫女",而不能参加选"八旗秀女"。"宫女"又称"宫女子"、"使令女子 ",地位低于"八旗秀女",实为侍候皇室人员的女仆,专选"内务府包衣"即皇家奴仆之女。《清史稿·后妃传》是这样说的:"每三岁选八旗秀女,户部主之;每岁选内务府属旗秀女,内务府主之。秀女入宫,妃、嫔、贵人惟上命;选宫女子(按,即"内务府属秀女"),贵人以上得选世家女,贵人以下但选拜唐阿下女。宫女子侍上,自常在、答应渐进至妃嫔"。《钦定大清会典则例·会计司》载:"选宫女。顺治十八年奏准,凡内府三旗佐领、内管领下女子,年至十三,该佐领、内管领造册送司呈堂汇奏,交总管内监请旨引见"(选"八旗秀女"前文已引,不再赘引)。由此可以看出,清代选"秀女"有两种,其出身、挑选和地位有很大不同,但都统称为"秀女":一为"八旗秀女",为满、蒙、汉八旗的官员、正户军士、闲散壮丁之女,由户部负责,每三年选一次。选中后"或备内廷主位(指皇帝的妃嫔、贵人),或为皇子、皇孙拴婚,或为亲、郡王及亲、郡王之子指婚"(清·吴振棫《养吉斋丛录》);一为"内务府属旗秀女",即内务府所管辖的"上三旗(满洲镶黄、正黄、正白三旗)包衣"之女,正式之称为"宫女子"、"使令女子",每年选一次,由内务府负责,地位很低。清·昭梿《啸亭杂录》说:"后宫使令者,皆系内务府包衣下贱之女"。
宫女只有在"侍上",才封为"常在、答应"等低级"主位",然后"渐进至妃嫔"。有子的,其子如果继承帝位,即可升为皇后、皇太后,这就是清代有"包衣"出身的皇后的原因。曹家为内务府正白旗包衣,其女子只能选宫女,而无资格选"八旗秀女",而犯罪之人如曹頫因骚扰驿站、戴枷追欠,其女儿不仅不能参加"选宫女子",而且只能进"辛者库"。至于曹寅两个女儿被嫁于平郡王纳尔苏和另一位王子,那是康熙帝念曹寅之母曾为其保姆的"特恩",雍正朝六年曹家被"革职抄家"、"戴枷追欠",则根本无此可能。
紫军先生对此也很清楚,为了让他们的"竺香玉" 能参加"选八旗秀女",说道:"曹家祖上是旗中资格很老的'旧人',在满洲入关后,他家便由'包衣下贱'一跃而成为'从龙勋旧'了。到康熙时更是将曹家的两个女儿分别指配给两个王子为福晋。《爱新觉罗宗谱》中'曹佳氏'的提法,即可说明曹家已被'抬旗',早已不是所谓'包汉军(错,乃满洲正白旗包衣)佐领下人"。
紫军关于曹家早在"满洲入关后"就曾"抬旗"的说法,毫无根据,而事实完全相反。曹寅在康熙四十三年《江宁织造曹寅奏钦点巡盐并请陛见折》中说:"臣父玺,系包衣老奴"。直至雍正七年《刑部为知照曹頫获罪抄没缘由业经转行事致内务府移会》中还明确说:"原任江宁织造、员外郎曹頫,系包衣佐领下人"。雍正十三年乾隆登基时"宽免亏欠"的文档《内务府奏将应于宽免欠项人员缮单请旨折》,还将曹家列在" 包衣佐领"之下。这些都说明,曹家的包衣身份,始终没有改变。以上材料都见于《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一书,霍氏等人多次引用,不会不知道。紫军先生偏要作那样的"诠注",这又是"遵循"的哪一家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
四、即使曹家真有什么"竺香玉"入宫,也不可能于雍正十年"封为皇后"。
根据是什么呢?因为,雍正帝的原配发妻"孝敬皇后乌喇那拉氏" 雍正九年九月刚刚去世。按照清朝制度以及满洲人风俗,皇后去世有"三年丧仪",在这三年里(定制,实际实行可为二十七个月),皇室成员以及王公大臣、各级文武官员等等,是不准嫁娶、甚至不准剃发(乾隆朝就有官员因为在孝贤皇后丧期剃发,被治罪杀头的)。皇帝也绝不在此期间立"新皇后"。
《清史稿·后妃传》记载,康熙帝发妻"孝诚皇后赫舍里氏"于康熙十三年五月因难产去世,直到十六年八月才又册封"钮祜禄氏"为皇后,是为"孝昭皇后";乾隆帝发妻"孝贤皇后富察氏"于乾隆十三年三月去世,乾隆在关于第二位皇后即"废后乌喇那拉氏"的上谕中说:"那拉氏本朕青宫时皇考所赐侧室福晋。孝贤皇后崩后,循序进皇贵妃,越三年立为后";嘉庆帝发妻"孝淑皇后喜塔腊氏"于嘉庆二年二月去世,第二位皇后钮祜禄氏也是循序"先封皇贵妃,嘉庆六年册为皇后",是为"孝和皇后"......。
雍正的原配发妻乌喇那拉氏刚刚在九年九月间去世,是不可能于雍正十年即刚刚过去一年就封什么"竺香玉"为新皇后。而且还可以据此推断这几年间"选八旗秀女"的情况,按照清朝定制,雍正九年应该是"选八旗秀女"之时,但奇怪的是史料中却查无关于在这一年"选八旗秀女"的记载。因此我有理由推断,这很可能由于雍正的"孝敬后"刚刚于九年九月间去世,本来按例在该年十月间"选八旗秀女"被雍正帝取消。也就是说,不仅霍氏等人所说的雍正八年,而且九年、十年、十一年都没有"选八旗秀女",按张书才先生所说,史料记载直到十二年才有"选八旗秀女"之举。这就完全符合清朝的制度和历史的事实真相。
所以,可以看出霍氏等人关于"竺香玉"雍正八年参加"选八旗秀女",什么雍正十年被"立为皇后"等等说法,皆是毫无根据、违背史实的。
五、从曹家没有被"推恩",也可以充分断定曹家并无人入宫做皇后,甚至连做最低级的"妃子"的都没有。
封建时代一向有"推恩外戚"之例,清代则明确规定了推恩皇太后、皇后"娘家(母家)"的制度。《大清会典·世爵》载:"凡外戚推恩,皇太后、皇后之父特封一等公,殁者追赠。其子孙世袭罔替,由该旗具奏承袭咨部"。《清史稿·外戚表》载:雍正八年曾赐推恩外戚之"公爵"以"嘉名"为"承恩公",仍为"一等"。到乾隆十三年,乾隆认为"后族承恩,与佐命功臣栉风沐雨、拓土开疆者实难并论,俱改为三等公"。清·吴振棫《养吉斋从录》记载:"至于建立功勋,或上承恩眷,则有由内务府旗下抬入满洲八旗者,有由满洲下五旗抬入上三旗者,谓之抬旗。又,皇太后、皇后丹阐在下五旗者,皆抬旗。丹阐者,清语谓母家也"。也就是说,皇太后、皇后的"推恩":一是封其父亲为公,实际上是追封三代,即皇后的曾祖、祖、父皆封为"承恩公"。而且这一公爵之位系"世袭罔替",可以世代承袭的;一是抬旗,就拿乾隆的皇后、嘉庆帝的生母、历史上真实的"孝仪纯皇后魏佳氏"来说,《清史稿·后妃传》中说:"后家魏氏,本汉军,抬入满洲旗,改魏佳氏"。《清史稿·外戚表》载:"孝仪纯皇后父清泰,姓魏佳氏,隶满洲镶黄旗,官内管领。嘉庆二年四月庚子追封一等承恩公,清泰祖护军校嗣兴、父内务府大臣武士宜追封三等承恩公",祖孙三代都封为"承恩公"。就连皇贵妃、贵妃和一般的妃子都有"推恩",魏佳氏就是为皇贵妃的时候被"推恩"。《钦定八旗通志 ·镶黄旗满洲佐领上》载:"第一参领第十八佐领系乾隆四十年奉旨,将令懿皇贵妃之外戚人等由内务府拨出,编立本旗"。《八旗满洲氏族通谱·附载满洲旗分内之尼堪姓氏》载:"高名选,骧黄旗人,世居辽阳地方,国初来归。原系包衣,于雍正十三年九月奉旨:贵妃之外戚,著出包衣,入于原隶满洲旗分。钦此";"陈善道,骧黄旗人,世居海州地方,国初率众来归。原隶包衣,雍正十二年九月奉旨:勤妃母之外戚,著出包衣,入于本旗。其族人七十余,既足为一个佐领,即编为一个佐领,令其族人管辖。钦此"。可见,不仅是皇后、皇贵妃,连妃子之"娘家(母家)"都要"抬旗",免除"包衣"身份。
因此,如果曹家真有这么个义女"竺香玉"进了皇宫,当了雍正的皇后,曹家是应该被"推恩"的。更何况,霍氏说这位"竺香玉皇后"还很"得宠",撒撒娇竟能骗得雍正把"毒丹 "吃下去,那么要雍正按照"祖宗典制",也给其母家——曹家来个"推恩",那不是顺理成章的事吗?曹頫怎么也得弄个"承恩公"当当。公爵在清代是超品大员,地位相当显赫,曹家不早就"烈火烹油"、飞黄腾达了?可惜,没有!曹雪芹同时代或前后交往的好友,没有一个人提到曹家有人在雍正朝或乾隆朝做过什么" 承恩公"的,整个清代也未见有曹姓人封公爵。更何况,曹家的状况很糟。曹頫因"骚扰驿站"多取了四百多两银子,被治罪抄家,一直到雍正七年还在"戴枷追欠 ",其苦可知。要知道被追欠者是一直要戴枷到还完"亏空"按例"治罪"为止,《钦定大清会典·内务府·慎刑司》中载:"雍正四年奉旨,嗣后内务府催追拖欠官帑及应为赋税,应枷禁锁禁者,著加枷锁禁催追,俟交完日再行治罪,著为例",真是苦不堪言。
霍氏说,雍正七年雍正帝曾下令宽免功臣子弟" 欠银",以"内库拨补","曹家应属宽释之例"。这一说法在其他一些红学家和清史学家中也有,实际并非如此。《钦定八旗通志》载有一篇雍正上谕,十分清楚地载明了这件事:"雍正七年十一月初八日,奉上谕:......上年降旨,令各旗将功臣之子孙内有犯法问罪及亏空拖欠者,一一查出具奏。今年各该旗陆续查奏前来,朕详加披览,斟酌情罪。或其中勋节之后嫡派止此一二人者,如施世骅、马尔玑、三格、窝赫、王钱、苏成、马炘炎、陈朝炎、洪德标、金启复、金式训、金习礼、范光廷、噶楚哈、李天坒、孙元起、杨天枢、常履坦、陈履坦、张瑆、张珂、何绍祖、金瑗、四格、达喀、和尔图、王绩、陈奉、常履谦、郭朝政、傅善、刚爱、王拭、二成格、富宁、李隆升、顾瞻、关保住、宁古齐、刘元泰、刘元禄、常住、范时捷、范宏璧、范宏恕、夸岱、法海、庆恒、庆泰、补希、松阿延、岳兴阿、庸德、广德、额伦特、孙查齐、图思海、觉罗哈占、满保、伊林阿、阿齐达共六十一员名下,应追未完银两共五十四万六百九十五两、金五百两、米一千七百二十一担。此各项钱粮俱系国家公帑,非朕所得私自用恩豁免者。著将内库银两照数拨补,代为伊等完项。其或拟充发、监候及妻子家属入辛者库等罪者,概行宽释 "。为了澄清对曹家历史的这一误解,这里将得到"豁免宽释"的六十一人的名单一个不漏全部照抄。其中根本没有曹頫,甚至没有一个姓曹的。此后又有一次宽免:"雍正八年五月初十四,上谕:......今春朕见怡亲王抱恙未痊,因思王从前恳切陈奏之意,特降谕旨将各员未完银两概行免追,以遂王之初愿"。就是这次宽免,曹頫也未被列入。直到五年后的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日,雍正去世、乾隆即位,才在《内务府奏将应于宽免欠项人员缮单请旨折》中提到:"雍正六年六月内,江宁织造、员外郎曹頫骚扰驿站案内,原任员外郎曹頫名下分赔银两四百四十三两二钱,交过一百四十一两,尚未完银三百二两二钱",经乾隆批准"俱予宽免"。值得注意的是,这时曹頫的案件仍由"内务府"具奏,其中说到:"臣等钦遵,......将包衣佐领官兵人等内欠款,......应即分缮案由具奏,请旨宽免"。曹家"包衣"身份仍然十分清楚,这是不容置疑的。
如果曹家真有个什么"竺香玉"做皇后,和曹雪芹有那么深厚的感情,那么区区三百来两银子的欠项,在接二连三的几次"宽免"中顺带一笔勾销,那不是小事一桩?但是,在雍正一朝竟没有宽免,一两一钱都没有,帐算得很清楚,而且一直没有改变"包衣"奴才的身份。曹雪芹后来的遭遇是大家清楚的,哪里有一点"皇亲国戚"、"承恩公"的影子?种种事实都说明曹家没有被"推恩",甚至连亏欠的" 宽免"都没有!
很清楚,曹家根本没有出过皇后,甚至连一个当贵妃、妃子的都没有。霍氏等人所谓的"雍正孝仪后竺香玉"根本就是个"子虚乌有"的人物!
六、按照霍氏等人的说法,曹雪芹早成乾隆刀下之鬼,根本就不可能去写什么《红楼梦》了。
霍氏等人写曹雪芹和所谓的"雍正孝仪后竺香玉"的结局时说,作为乾隆"皇太后"的"竺香玉"出家当了尼姑,和曹雪芹暗中偷情并生有一子;乾隆十六年两人奸情败露,乾隆帝为了不使丑闻外露,"以奸情做盗案"从轻发落,"竺香玉"自缢而死,曹雪芹"逃禅"当了和尚。且不要说一位乾隆皇帝的"皇太后"出家当尼姑,是多么轰动世听,举国惊诧;而"皇太后"竟然自缢而死,更是令人不可想象地骇人听闻,根本无法掩饰遮丑。这只有"缺乏历史知识的ABC" 的霍氏等人的"解梦",才能想得出这样的"梦呓"之说。而所说"以奸情做盗案"从轻发落曹雪芹,以及"逃禅"当和尚之类,更是霍氏等人不懂清代法律等等典章制度,"唯物辨证"地信口胡说!
要知道,"竺香玉"做为"雍正的孝仪皇后"、"乾隆的孝仪皇太后"所赠给曹雪芹的东西,都是皇宫内的"御用"之物,即使当作"盗案"的"赃物",曹雪芹也有"杀头之罪"。按《大清律·刑律》规定:"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原注:但盗即坐,不论多寡,不分首从)"。清代法学家薛允升考证:"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
甚至,即使曹雪芹想"逃禅"当和尚都是不可能的。据《永宪录续编》载:"(雍正)十三年冬,今上(指刚刚继位登基的乾隆)降谕严饬僧人:......定制,年五十者方许出家,......年少者敕令还俗"。曹雪芹大约死于乾隆二十七年至二十九年之间,享年不足五十岁,乾隆十六年不过三十来岁,按照"定制"是严禁出家当和尚的,即使出家也要被"敕令还俗"。更何况,即使当了和尚,清朝制度也并无"和尚免罪"之说(各朝都有和尚被治罪的案例),曹雪芹仍然逃不了按律"斩"罪之罚。因此,按照霍氏等人的说法,曹雪芹早成了乾隆帝刀下之鬼,我们今天无论如何也看不到《红楼梦》这部伟大的小说了。
这样,我们再一次充分领略了霍氏等人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怎么一回事。

呆香菱情解石榴裙,痴香玉意淫红楼梦
敬请有识之士不必在此文跟帖!更不要在被批者下跟帖!
猫儿狗儿的成与败,与红学无关!
Re: 曹雪芹家族没有也不可能有被选入宫当皇后的女子——驳《红楼解梦》之二
补充一段遗漏
本文第四节倒第二段遗漏,今补充如下:
综上所述,即使有所谓的“竺香玉”真地被选入宫,最早也只能在雍正十二年这一年。而按照霍氏等人所说,“竺香玉”入宫后是先当了“两年”的“御用小尼”,但雍正帝于十三年即去世,“竺香玉”当“御用小尼”则一直要当到乾隆元年了。根本不可能再被雍正封为什么“孝仪后”了。
Re: 曹雪芹家族没有也不可能有被选入宫当皇后的女子——驳《红楼解梦》之二
钦定八旗通志·编审丁册》载:雍正五年二月,雍正谕旨说"今年即系编审年份,......嗣后造册编审丁口册,俱令开写一户、另户某人某人,有官职者开明官衔,无官职者开写闲散人。满洲、蒙古旗下家奴及满洲、蒙古并汉军家下壮丁等俱开例花名,核明送部"。
这资料我相信。
问题是,有法律规定就不一定事实上不会发生。不如说毒品,各国都严禁贩毒。我国对毒品的法律规定是非常严厉的,但贩毒这一事件在我国仍然时常发生。贩卖妇女儿童我国也有法律规定,但贩卖妇女儿童案经常见于报端。我们现在倡导反腐败,但腐败现象确实存在。有人说康、雍、乾时代的文字狱非常严厉,因此《红楼梦》不可能是那个时期的作品。但事实上,《红楼梦》就是在非常严厉的文字狱环境下产生并流传下来了, 俨如漫天飞雪中的一树红梅。她怒放了。因此,我们不能说,有法律规定禁止,那么法律规定禁止的事就不发生了。只能说,法律规定禁止的事件,相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事件是小概率事件。因此,提出那个时期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完全证明编造假户口的事件不会发生。所以证“无”痹症有更难。期待先生更犀利的大作。
Re: 曹雪芹家族没有也不可能有被选入宫当皇后的女子——驳《红楼解梦》之二
答癞头和尚
1、霍氏等人所说的“竺香玉”是曹家买来的“戏子”,她的身份是“汉人家奴”,她不属于曹家的亲属,她不是“旗人”。因此,她不能参加“选宫女”,更谈不什么参加“选八旗绣女”;
2、你认为虽然清朝有“编审”制度,但办事官员有可能“编造假户口”,亦即为曹家编造假户口,隐瞒下所谓的“竺香玉”。如果你熟悉清朝一系列关于管理旗人的制度,结合曹家的具体情况,你就会打消这样的想法。
为什么呢?第一,旗人子女一出生满月,就要向所属之旗的佐领、参领之类的首领官员申明“报户口”,何人、何时所生,接生何人,等等情况皆要登记在册。而且,每三年都要审核登记一次。突然出现原来从没上报登记过的什么“亲身女子”,这是无法隐瞒的。第二,旗人的管理登记核查,是要层层核准,审核官员都要签字盖章“具结”,最后送到“旗主”那里审明备案。而且都要负“讹错”的连带责任。第三,曹家在刚刚买来所谓的一个十来岁的“竺香玉”,不可能、也完全没有必要、甚至也想不到,要进行什么隐瞒或编造假户口(且不谈其难度有多大),以后待到被抄家的时候,再要隐瞒或者编造假户口就更不可能了。
为什么清朝对旗人要进行那么严格的管理制度?因为满清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旗人”是他们统治中原最最基本的依靠力量;正因为满人的人数远远比不上汉人,因此必须保持这些“旗人”政治上的统治者地位,避免像以前进入中原地区的少数民族被汉族所同化。另外,“旗人”完全依靠清朝廷供养,不准自谋生路,都吃朝廷的”铁杆皇粮“,因此经济负担是非常繁重的,必须要严格控制在“旗人”的范围内。另外,为帝王的婚配以及宗室的婚配考虑,避免出现经过血统的混淆而发生政权的“变质”,所以“选八旗绣女”以及选“宫女”严格控制在八旗兵丁、官员及“包衣”之内。所以规定得特别严格:
《清朝典制》一书说:"对于旗人抱养民人为嗣而出生的女子,则规定必须另记档案,以防止蒙混入选"。《钦定八旗通志·编审丁册》记载:"自大臣、官员以下至闲散人等,凡属正户、另户生有子女,俱令于满月时即告知族长,呈报佐领注册。再,抱养之子女亦令照此呈报注册。如非本身所生子女,妄行捏报注册,将佐领以下及捏报人一并治罪。其出结注册之参领等亦交部察议"。规定得很死,管理得很严。
所以你所考虑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特别是,如果你能整体地综合考察两篇拙文,你就必然会得出和我一样的结论。
我的水平也就如此,而且我认为我的这两篇文章的既定任务已经完成,既定目的已经达到,再多说就是废话了。我的“驳《红楼解梦》之三”,是批霍氏等人“秘法”的,即讨论“方法论”的。——恐怕”更犀利“的文章,只有请您这样的高人去写了。
补充答复
拙文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雍正八年不是“定制”选“八旗绣女”的年份,雍正九年雍正的“孝敬皇后”刚刚去世,禁止谈婚论嫁,“选八旗绣女”以备皇帝纳为妃嫔以及给王子王孙“指配”自然要停止;雍正十年,正在皇后“热丧”之时,也不应该进行什么“选八旗绣女”活动。所以自雍正八年到雍正十年,都应没有选绣女。
清朝皇后死后,不再立新皇后的例子很多。比如,康熙晚年是的十多年里就没有立后,雍正九年原配皇后死后的四年里(其中三年是丧期)也没有立新皇后,乾隆自废后乌喇纳拉氏死后的二十多年里,也没有重新立后。后宫的管理,一般都是由皇贵妃、贵妃“摄六宫事”,皇贵妃及贵妃去世,其他妃嫔“循序递补”。如此而已。
至于所说:“《乾隆篡位考》,《反看风月鉴》,以及《石头记》的时代背景定位在雍正年代,都有一定的真理成分”————无须一一再去批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实际上,要一一揭穿其把戏,并非难事,但我已经不感兴趣了。
不朽的红楼,沦落的红学
“胡说不假”——考核“考证学”
下联:你证我证,证不了“熙凤”
横批:“胡说”不假
上联:中考高考,考不出“先考” (中级职称、高级职称的红学家乃至红学泰斗,考证不出“曹天佑”的先考(亡故的父亲)为谁,红学三大死结之一“芹系谁子”可笑之至)
下联:你证我证,证不了“熙凤”(偌大个“曹家”找不出“天下一姐”王熙凤乃至黛玉、宝钗、湘云甚至“”金陵十二钗”中任何一个裙钗的原形,搞不懂哪个家庭能有这么多形象各异栩栩如生的的“异样女子”。请问:“天佑”,你究竟有几个好妹妹,为何每个妹妹都嫁给眼泪?“自传体小说”真乃滑天下之大稽)
横批:“胡说”不假(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大师胡适一手创立的“新红学”学说之“胡说”,说不清假不假(贾不假)之含义。红楼梦的核心“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请问那个家庭的家庭矛盾能上升到”真假乃至你死我活“的高度?
我的文章在这里发表,正是想请诸位指正——但东拉西扯、不着边际的东西,就免了吧。
——但东拉西扯、不着边际的东西,就免了吧。
Re: 曹雪芹家族没有也不可能有被选入宫当皇后的女子——驳《红楼解梦》之二
谢谢指教————我写《驳〈红楼解梦〉》主要的是驳斥他们的“方法”
很希望诸位高明也参加讨论,如有指正,邱某当为之三鞠躬。
——但东拉西扯、不着边际的东西,就免了吧。
梦蝶说:“证‘非’远远易于证‘是’。”——实际情况正相反!
从霍国玲和紫军等人的“证是”来说,是非常容易的,因为他们完全可以不顾事实、东拉西扯、牵强附会地乱说一气。而我对他们的反驳,诸位是看到的,是要花力气的,是要认真考察、查阅大量资料,以“证”其“非”。科学的道路历来是艰难崎岖的。
你自己试试就知道了。
痴妹妹信口开河解幽梦,情哥哥寻根问底坠迷津——复东玲二红学大家
复梦蝶红学超级大家
对先生这样的超级红学大家,“证非”说来真是“如此简单”,只要如您说几句“无中生有”、“不能确定”、“何须反驳”,或者疑问一句“古今中外有此奇事?”,就足“够”了。
“曹雪芹”为何非得是曹家子孙?——求教邱先生
别名《金陵十二钗》的《红楼梦》,被认定是“自叙性、自传体”家族史。但偌大个“曹家”找不出“天下一姐”王熙凤乃至黛玉、宝钗、湘云甚至“”金陵十二钗”中任何一个裙钗的原形,搞不懂哪个家庭能有这么多形象各异栩栩如生的的“异样女子”。请问:“曹天佑”,你究竟有几个好妹妹,为何每个妹妹都嫁给眼泪?小说当然允许虚构,那就五五开,邱先生找出六个原型如何?否则单凭“自鸣钟敲了四下 ”和一个当过王妃的曹寅女儿下定论是缺乏说服力的,您以为呢?
复梦蝶先生: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什么问题?
而关于“证非”和“证是”之“难易”问题,在某些情况下 ,“证非”远远“难”于“证是”,特别是象“证”《红楼解梦》之“非”这样的情况。为什么呢?我已经说得非常清楚,因为霍国玲和紫军等人,以“直接比附”的方法,用“分身、合身”等等“秘法”是可以非常“轻易”地随时地“有新的发现”。而我要“证”这些“新的发现”之“非”,就不能仅仅凭着几点常识性的“怀疑”来“证”其“非”,却是要“查考”确切的史料来“考证”其“非”,这是很费工夫的。虽然我在《子虚乌有的雍正“孝仪后”——驳〈红楼解梦〉》一文中,是运用了“驳论”中的“反证”方法取巧的。但也非易事。
比如,霍国玲和紫军关于“竺香玉皇后”的一条“史料”,《清高宗实录》中的一段:雍正十三年己卯八月丁卯朔己丑上谕:“庄亲王允禄随‘皇太后’及宫眷进城”,由于此时乾隆还没有“加尊”其母为“皇太后”,所以霍国玲、紫军就认为《清高宗实录》这里提到的“皇太后”就是“被乾隆从历史上抹去的雍正之竺香玉皇后”。您来试试,以“如此简单”的办法来“证非”,如何?
至于《红楼梦》是否曹雪芹所著的问题,是另外的问题,和我们在这里讨论的问题无关。我希望在讨论某一问题时,我们始终围绕讨论的命题来进行,否则忽然岔到其他不相关的问题上,是无法讨论的,什么问题也扯不清。
曹雪芹的问题,在这样文后“评论”的地方,似无法谈论,三言两语是说不清的。我拟专门撰文论述这一问题,但我仅是一个“红学”的业余爱好者,我还有我的专业,有我的写作任务,所以还仅仅有此计划(如《驳〈红楼解梦〉》之三、“脂批的真实性”、“后四十回的作者问题”、“驳土默热”、“《杨藏本》(《梦稿本》)研究”等等。有“驳”有“创”),目前仅收集了一点资料,一时还无法动手成篇。只能请诸位谅解了。
答谢华东先生
“‘曹雪芹’为何非得是曹家子孙”?——您的语句有语病!好,那么““鲁迅”为何非得是鲁家子孙”?——没有语病吧?你呀,是不是有点自以为是?呵呵。
不要沉浸于无谓的争执中,专心于自己的研究,好么?早日出笼自己的作品,我翘首以待哦!
谢谢梦蝶先生指教,但是真有点看不懂了:不知什么地方“证”了我之“非”?
“‘曹雪芹’为何非得是曹家子孙?”和“‘鲁迅’为何非得是鲁家子孙?”,似乎“语句”相同,但却不能“等值”,不能“互证”。前一句有语病,而后一句虽无语病却无“证”之意义。当然,这确实是很“无谓”的。
恕我愚鲁,实在没看懂先生所说“小蝶证先生之‘非’,仅需以上寥寥数语”,所指为何?我曾经说过“很希望诸位高明也参加讨论,如有指正,邱某当为之三鞠躬”,所以请先生明确“指正”,何如?
另外,我请先生以“寥寥数语”来“证”霍国玲、紫军以《清高宗实录》史料“创立”的所谓“乾隆从历史抹去的雍正孝仪后”之“非”,不知止肯赐教否?
Re: 曹雪芹家族没有也不可能有被选入宫当皇后的女子——驳《红楼解梦》之二
“至于《红楼梦》的作者问题,写作年代问题,以及“脂本”和“程本”的先后问题等等,本人也曾经经过研究,基本上同意“新红学”以来的结论,并打算陆续撰写有关评论文章。”——这是邱先生的原话,说明先生是继承了新红学家的衣钵。而新红学家的论调无非也就是曹寅的孙子“曹雪芹”根据自己家兴衰荣辱的家世而写成《红楼梦》。也就是先生要证的自己的“是”呀,您不否认吧? 还需小妹多饶舌?
另外,我请先生以“寥寥数语”来“证”霍国玲、紫军以《清高宗实录》史料“创立”的所谓“乾隆从历史抹去的雍正孝仪后”之“非”,不知止肯赐教否?——你的本意是证《红楼解梦》之非,至于方法另当别论。你只知以少林罗汉的“黑虎掏心”应招,不知太极之“如封似闭”化腐朽为神奇?可否请国玲亲自披挂上阵,方显逍遥子“四两拨千斤”之神力?
梦蝶女士,不知道您是在说什么……
也实在不明白您“寥寥数语”“证”了什么“非”?
我请先生以“寥寥数语”来“证”霍国玲、紫军以《清高宗实录》史料“创立”的所谓“乾隆从历史抹去的雍正孝仪后”之“非”,来证明您所说的“证非”之“易”。结果您说了一通莫名其妙的话,也实在不知道您“证”了什么“非”。
我之本意,如有那位网友对我在这里发表的东西,有所指教,自当感激不尽。所以关心网友的有关评论。但如您女士这样……,就免了吧。
恕不奉陪了。
真服了”红学家“的理解力
先生如果只热心于纠《解梦》之错,而觉得看不懂梦蝶之说,我也就不再对你弹琴了!祝你在“红学”征程上一路走好!
哈哈,我也真“服”了梦蝶小姐
这邱先生不是好人……
Re: 曹雪芹家族没有也不可能有被选入宫当皇后的女子——驳《红楼解梦》之二
这邱什么的是不是一个打手?!